?非北京注冊公司在北京代繳個稅 職工可否在異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職工可否在異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有扣繳單位,在異地上班,個人所得稅應由你上班的單位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如果沒有扣繳單位,自行去工作地的稅務機關申報個稅。
如何處理社保和個稅繳納單位不一致的問題?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公司為什么冒著被稅務處罰的風險不給員工代扣代繳個稅呢?
現在這樣的公司少之又少了,只能說這是個小公司沒有長遠目標,或者是比較偏遠的地方。這樣的公司你也別太當回事盡量早點擺脫去找一個正規公司吧。如果說這兒給的你工資夠高也行,自己去交。但是這么小氣的公司相信不會開出很高的工資
由公司為外籍職員支付的房租,需要代交個人所得稅嗎?
1、外籍任職人員取得房租發票后到公司報銷和子女學費,不需要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r《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北京補發跨年度工資怎么申報個稅?
一、補發工資的計稅:
1、合并發放多個月的工資。先向稅局說明情況,最好有書面說明,向稅局說明情況之后,正常申報未按時發放的工資,合并發放工資的當月,把以往應發而未發放的工資剔除,再申報剩余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2、補發以前的工資。需要向稅局書面說明,然后把補發的工資,攤回到以前的工資,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