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將開展2019年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26北京市將于2019年開展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據北京市財政局網站報道,6月24日,北京市財政局發布了《關于2019年北京市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解釋了2019年北京市事業單位及其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職責分工、工作方法和時間。具體內容如下: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2019年北京市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通知
京財資產〔2019〕1167號
市級單位、區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通知(財教〔2012〕242號)、《財政部關于開展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財教函)〔2013〕243號)、財政部關于修訂〈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通知(財資〔2019〕12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2019年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有關事項現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圍
2018年12月31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實施機構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機構;執行機構會計制度,與財政部門有資金支付關系的社會團體和私營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辦理的企業納入產權登記范圍。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企業登記。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企業登記。
(一)年度檢查范圍
1.取得《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2.取得財政部門蓋章確認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營非企業單位。
(二)初始登記范圍
1.符合產權登記條件,未進行或者通過初始登記的事業單位。
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與財政有繳撥款關系,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3.符合產權登記條件,未通過初始登記的事業單位辦理的各級企業。
4.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所辦的各級企業,符合產權登記條件,未進行或者通過初始登記的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與財政有繳撥款關系,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三)注銷登記范圍
1.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銷、重組等原因被清算、注銷、轉讓的事業單位。
2.解散、依法撤銷、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者重組后不再設立國有股權的企業
二、職責分工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含符合登記條件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下同)產權登記;各級主管部門根據財務隸屬關系,組織所屬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開展工作;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具體實施。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區財政部門
1.負責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產權登記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本級產權登記的有關制度。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區財政部門
1.負責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產權登記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本級產權登記的有關制度。
2.負責本級產權登記組織的實施。
3.負責產權登記中的相關政策咨詢和問題解答。
4.負責產權登記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處理。
5.負責審核確認同級產權登記結果。
6.負責總結本級產權登記數據,撰寫產權登記和產權變更分析報告。
(二)主管部門
1.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開展產權登記。
2.負責協助中介機構做好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審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線索。
3.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申請材料,并報同級財政部門。
4.負責編制本部門產權登記和產權變更分析報告。
5.負責指導督促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整改產權登記中暴露出的問題。
(三)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
1.負責制定本單位產權登記實施方案。
2.事業單位負責填寫本單位產權登記表,準備申請材料,并逐級報主管部門審核。
3.事業單位企業負責填寫本單位產權登記表,準備申請材料,并逐級報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
4.進行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負責協助中介機構開展產權登記審核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和線索。 5.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負責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報告。
6.負責整改產權登記中暴露的問題。
三、產權登記基準日
企業產權登記基準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
四、產權登記工作方法及時間
(一)事業單位
為加強重點單位國有資產審計,提高產權登記效率,市財政局根據資產規模和結構對市事業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和書面審計。請于2019年7月1日登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查詢重點檢查單位和中介機構名單。
2019年7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產權登記,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集中審計,9月30日前形成北京市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匯總報告。集中會審時間另行通知。 (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
事業單位辦理的企業產權登記工作始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審核工作,形成匯總報告。集中會審時間另行通知。
五、產權登記工作要求
(1)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產權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認真落實工作要求,確保產權登記工作按時、質量完成。
(2)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辦理的企業應當認真開展產權登記,確保登記必須登記,不重不漏,登記單位產權清晰,登記數據真實準確,登記事項全面真實,提交的材料齊全完整。
(3)產權登記過程中涉及機構調整和企業清理的,以產權登記基準日的實際情況為準。調整前,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對數據進行確認和審核。確需使用新單位公章的,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并予以說明。已注銷的事業單位和企業,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四)社會中介機構不得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有關證明文件,一經發現,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5)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辦理的企業產權登記是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加強產權登記結果的利用。無特殊原因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單位,應當限期辦理或者改正。逾期未辦理或者改正的,暫停辦理有關資產管理審批事項。
(六)確實不能登記的,單位應當提出暫停登記的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六、其他事項說明
(1)產權登記專項費用由委托人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市財政局統一安排市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現行財政管理制度,各區開展產權登記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產權登記工作時間緊,任務繁重。各有關方應全力合作,認真組織,克服困難,密切關注實施,按時完成產權登記工作,確保結果真實可靠,相關數據準確,確保賬單、賬戶、賬卡、賬實一致。其中,市各部門要注重房屋、土地、車輛等資產,逐一明確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情況,準確填寫資產數據信息。產權登記數據應與決算數據一致,如有差異,必須作出書面說明(加蓋公章)。
(3)在產權登記過程中,各單位應加強自查工作,及時反映并反映在產權登記自查報告中。后期按正常審批流程報告損失時,財政部門將根據報告內容進行審批。報告未反映的,影響資產的后續處置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