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搬遷賠償標準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14新型勞動法搬遷賠償規范
一、
新型勞動法搬遷賠償規范
如因企業搬遷新址而導致工作。
合同
中間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如協商不成,員工可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對有關賠償問題,涉及員工較多的建議到當地勞動局咨詢。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部門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半年內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半年內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二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時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所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根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逐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失蹤;
(四)用人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五)用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公司確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員工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要求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增加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外,(五)續簽勞動合同,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停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六) 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第四項、第五項;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要求,經濟補償應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要求,經濟補償應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員工在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和設區市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月平均收入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照員工月平均收入的三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指的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
合同解除
或結束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企業拆遷若要消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應根據員工在該企業工作的期限進行補償,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
上述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勞動法搬遷賠償規范的全部內容。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如果能夠達成一致的賠償建議,可以不依法賠償。假如你還有其它難題,歡迎咨詢,每個人都會有專業的老師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