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14《實施旅行社規章的方法》
實施旅行社規章的方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是根據《旅行社規章》(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指招攬、機構、招待游客給予的相關旅游管理,主要包含:
(一)交通服務的分配;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餐廳服務的分配;
(四)分配旅游、度假旅游等服務;
(5)導游、帶隊服務;
旅游咨詢、休閑活動設計服務(六)。
旅行社也可以接受下列旅游管理委托:
(一)接受游客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代理出國,入關,簽證手續等;
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向其旅游、調查、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辦理交通、住宿、餐廳、會議等事務;
(三)接受公司委托,代理交通、住宿、餐廳、會議、觀光、度假旅游等事務。對其進行各種商業活動、獎勵旅游等。
其他旅游管理(四)。
上述服務,如出國、簽證手續等,應由具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理。
上述服務,如出國、簽證手續等,應由具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理。
第三條 第二條規定指的是條例
國內游
商業,是指旅行社招攬、組織和招待中國大陸居民到國內旅游的項目。
《條例》第二條所指的入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吸引、機構、招待外國游客來中國旅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游客來中國旅游,臺灣省地區居民來大陸旅游,以及吸引、機構、招待在中國的外國人。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在內地旅游的項目。
《條例》第二條指出,出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攬、機構、招待中國大陸居民出國旅游、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旅游、招待中國外國人、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大陸臺灣省地區居民出國旅游的項目。
第四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類管理和屬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類管理和屬地。[page]
第五條 激勵旅行社實行服務水平等級制度;激勵旅行社向系統化、數字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建立和改變旅行社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營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人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申請人租賃的,租賃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
二是營業用房應滿足申請人的業務經營需要。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運行設備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備、設備:
(一)2部以上直線固話;
(二)傳真機、打印機;
(三)計算機具有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的要求。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時,應向省、自治州、市轄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通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相同):
(一)開設申請書。旅行社基本內容申請設立的中英文名稱和英文簡寫,開設地址,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金額和投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人的全名、申請人的名稱和辦理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和身份證件;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營業場所證明;
(六)操作設備、機器的證明或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委托設區的市(含州、盟、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理當事人申請并作出批準或不予許可的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現場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運營設備和設備,也可以委托下屬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文件,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受到行政單位處罰,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
如果旅行社獲得海外旅游經營許可證,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獲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取得海外旅游經營許可證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委托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理旅行社出境旅游業務申請,并作出批準或不予許可的確認。
《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
如果旅行社申請經營臺灣地區旅游業務,可以使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由于業務經營需要,旅行社可以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發旅行社業務許可證團本。
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旅行社業務許可證和團本統一風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印刷。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和團本損壞或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旅行社申請補領旅行社業務許可證和復印件的,旅行社應當通過省、自治州、市轄區公開發行報紙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網站,發表損壞或者失效的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必須持有變更登記后。《
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將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必須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銷戶文件,在申請注銷手續后,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對于外國投資旅行社,可以使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批準,不得引進外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銀行業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具有以下內容的書面承諾應提交:
(一)允許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根據《條例》的要求,在劃轉質量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劃轉情況和金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提供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轉讓文件或人民法院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page]
(三)在沒有《條例》要求的情況下,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應承擔補充責任。
旅行社必須選擇存入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特定銀行的質量保證金銀行。
旅行社必須選擇存入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特定銀行的質量保證金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機構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開立單獨賬戶,存期由旅行社明確,但不得少于一年。賬戶到期后,旅行社應及時辦理續保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應在存入、續保、增加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保、增加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材料,以及旅行社和銀行實現的應用質量保證金協議。
上述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協商一致按照《條例》要求申請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和銀行互相承諾,除按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轉質量保證金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少、退還質量保證金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件,認定旅行社危害游客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如果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減少質量保證金金額的要求,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示減少質量保證金金額的文件,以滿足旅行社的要求。
第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八條,旅行社應當在補充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充證明材料。
第三章 旅行社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旅行社分支機構(通稱分支機構,相同)和旅行社服務點(通稱服務點,相同)不具備法人資格,以開設分支機構和服務點的旅行社(通稱開放機構,相同)名義從事《條例》要求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開放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 在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分社變更登記后,開設社會,應持下列文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開設社的旅行社營業執照團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團本;
(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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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公司經理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四)增加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材料。
如果沒有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則向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如果沒有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則向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經營設備和設備應當符合《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和本實施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分支機構的名稱應包括開設社名、分支機構所在地名、“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字樣。
第二十一條 服務點是指旅行社成立的門市部等組織,為旅行社吸引游客,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
開設社區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必須在開設社區所在地市的行政區劃內。
開設社禁止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開設服務點。
第二十二條 服務點應該建在方便游客認知和進出的公共場所。
服務點的名稱和標志應包括開設社會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地名等。,而且不應該包含讓消費者誤解為旅行社或分支機構的內容,也不應該是消費者容易誤解的通稱。
在開設社的經營范圍內,服務點必須吸引游客,提供旅游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服務點變更登記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開設社的旅行社營業執照團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團本;
(二)服務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點經理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如無同級旅游行政管理單位,則向上級旅游行政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備案后,審理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授予《旅行社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證明》。
第二十五條 應與分社、服務網點開設社會的員工,
簽訂勞動合同
。
設立社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監管,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人事、會計、招聘和接待制度標準,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會計、統一招聘和統一技術咨詢標準。[page]
第四章 旅行社運營標準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分公司、服務網點,應當頒發《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與營業執照一起,《旅行社分社登記證明》或《旅行社服務網點登記證明》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七條 不得轉讓、租賃或外借旅行社業務許可證。
下列行為屬于旅行社出讓、租賃或借用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行為:
(一)允許或者默認其他公司、團隊或者個人,除招攬游客和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招待游客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二)允許其他公司、團隊或個人以部門或個人承包、掛證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成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聯絡處等辦事處,不得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通過互聯網運營旅行社業務,除符合法律法規外,其首頁應當注明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號碼和業務范圍,以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原許可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條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旅行社不能安排的活動,主要包含: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視頻;
(二)有民族、種族、宗教岐視頻;
(三)帶有色情、賭博、涉毒視頻;
(四)其他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視頻。
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和帶隊人員承擔與接待旅游團隊有關的費用,主要包含:
(一)墊款旅游接待費用;
(二)向旅行社支付接待旅游團隊的費用;
其他不科學的費用(三)。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吸引、組織和招待游客,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館、景點等公司應符合誠信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吸引、組織和招待游客,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館、景點等公司應符合誠信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在簽訂旅游合同時,不得要求游客參加旅行社布置的購物活動,也不得要求游客再次付費。[page]
在同一個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能因為以下因素而提出與其他游客不同的合同事項:
(一)游客拒絕參與旅行社布置的購物活動或需要游客再付費的旅游項目;
(二)游客存在的年齡或職業差異。但是旅行社帶來的服務比其他游客多,或者游客主動提出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必須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招待游客的業務,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交給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招待合同。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旅行社應當委托旅行目的地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告知游客招待游客的業務。
第三十五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行社可以在約定的情況下與其他旅行社機構分享游客,并在征得游客允許的情況下接受招待,游客可以與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旅行社未經游客同意,不得將游客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機構,招待。
第三十六條 以下行為由旅行社和委任的導游和帶隊人員組成,旅游合同安排行程屬于私人變更:
(一)減少游玩項目或減少游覽時間;
(二)旅游項目升級或變更;
(三)增加購物頻率或增加購物時間;
(四)其他私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旅游期間,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日程安排時,應提前向游客說明不可抗拒、危及游客人身、資金安全或非旅行社義務造成的事故;如果客觀條件無法提前說明,應事后說明。
第三十八條 旅游期間,游客有權拒絕參與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游客再付費的旅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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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游客拒絕參與旅行社布置的購物活動或需要游客再次付費的旅游項目,旅行社、委托的導游和團隊成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原因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提供幫助,也不得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提供幫助為威脅。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任命的導游和團隊領導應向游客提供真實的解釋和明確的警告,以便他們提供可能危及游客個人和財產安全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任命的導游和團隊領導應向游客提供真實的解釋和明確的警告,以便他們提供可能危及游客個人和財產安全的事項。
游客應選擇自己能夠規避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自己能夠規避風險的范圍內,在旅游行程中進行自由活動。
第四十條 旅行社在吸引和招待游客時,可以提醒游客購買旅游意外險,以減少洪水災害等意外風險對游客造成的傷害。
依法激勵旅行社獲得
保險代理
資格,并受保險公司委托,為游客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
第四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公安部門和外事部門報告非法滯留海外或者非法滯留境內的海外游客。
第四十二條 旅游期間,旅行社、導游、帶隊人員應提醒游客遵守文明旅游規則和禮儀。
第四十三條 在運營和服務方面,旅行社及其委任的導游、帶隊人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游客如實提供旅游所需的個人資料,并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要求游客按照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日程安排,保管好隨身物品;
(三)當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緊急情況發生時,及其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而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游客配合處理,避免擴張損害,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四)拒絕游客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規定的不科學規定;
(五)勸阻游客違反旅游目的地的法律、習俗和言行。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存儲《條例》規定的各種合同、相關文件和材料,以吸引、機構和招待游客,以便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存儲《條例》規定的各種合同、相關文件和材料,以吸引、機構和招待游客,以便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進行審查。
上述合同、文件、材料的保質期,應不少于2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個人泄露因簽訂旅游合同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質期的游客個人信息應妥善消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根據《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審理旅行社申請或者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單位,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旅行社在申請設立旅行社、辦理《條例》規定的備案時提交的證明材料和材料的原件,給予復印件并蓋章確認。留給旅游行政管理單位。[page]
第四十六條 當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配合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進入其經營場所,查看各種合同、相關文件、材料、財務賬簿、交易明細、業務票據等材料。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應由兩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執法證書的執法人員進行。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應由兩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執法證書的執法人員進行。
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應按年度統計下列運營和財務數據,并在次年3月底前申報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單位:
(一)旅行社有關情況,包括企業形式、投資者、員工人數、部門設置、子公司、網絡系統等;
旅行社的經營狀況,包括經營收入、利稅等;
三是旅行社機構招待情況,包括國內旅游、入境旅游、海外旅游等部門,招待總數等;
旅行社安全、質量、信譽狀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認證認可、獎懲等。
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應對上述材料中涉及旅行社商業秘密的內容進行保密。
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應對上述材料中涉及旅行社商業秘密的內容進行保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或者上級旅游行政管理單位的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要求的各種公示。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確定或者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質量保證金存款金額減少、旅行社業務許可證授予、變更、注銷的。
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處罰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旅游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每季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游客有權向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舉報,因下列情形之一損害了游客的合法權利:
(一)旅行社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未達到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或層次;[page]
旅行社倒閉或其它原因導致游客預付旅游費用損失的。
轉讓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決定,應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或其分公司所在地解決游客投訴。
轉讓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決定,應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或其分公司所在地解決游客投訴。
第五十條 在法定權限內,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可委托符合法定要求的平級旅游質監執法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依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引入外國投資、開設服務網點,或者旅行社、分公司、服務網點未提供懸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責改,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服務網點招攬游客、提供旅游咨詢服務或者旅游咨詢服務超出開設社會業務范圍。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旅行社為招待游客而選擇的交通、住宿、餐廳、景區等公司,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不具備誠信經營資質或招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責改,沒收非法所得,處三倍以下非法所得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無非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規定游客必須參加旅行社布置的購物活動、游客必須支付的旅游項目,或者向同一旅游團隊的游客提出與其他游客不同的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責改,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告知旅行目的地招待旅行社的現象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游客允許,旅行社將游客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機構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旅行社、導游、帶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提供幫助的,或者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提供幫助的,予以處罰。[page]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和材料的,保質期不足2年,或者泄露游客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責改,沒收非法所得,處三倍以下非法所得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注銷的行政處罰,由原許可的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單位作出。
對旅行社進行停產整頓行政處罰的,旅行社不得在停產整頓期間吸引游客,簽訂旅游合同;在停產整頓期間,不影響已簽訂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
第六十一條 實施辦法自2009年5月3日起實施。國家旅游局于2001年12月27日發布的《旅行社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