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債權人要如何維權?(公司減資,債權人要如何維權?)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14企業減資,債務人應該如何維權?
企業減資是指企業為了彌補虧損,調整資產而減少資本的行為。而且降低企業注冊資本是避債的常用手段之一。但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借款人非法減資的情況,那么作為公司債務人,在公司減資的情況下應該如何維護個人利益呢?
首先要區分公司的類型,是否屬于法人企業。
除法人企業外,其他非法人企業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例如,私營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投資者或合伙人對債務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因此,不管這類企業是否減少注冊資本,都不會影響企業投資者的償債能力。
相反,法人企業對債務人承擔有限責任,限制企業擁有的財產。如果法人企業的注冊資本減少,必然會降低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客觀上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減資行為必須在債務之后出現。
如果在負債發生之前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債務人在新信任的前提下創建了與公司的業務,此時的債務是基于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相反,如果在負債形成后出現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就有可能要求其對此負責。
由于債權人與公司的業務是基于對包括企業原注冊資本在內的所有財產的信任,注冊資本減少,信任水平降低,清償能力降低。
公司減資是否履行了已知債務人的通知責任。
公司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公司減資的法定條件和限制,以保證債權人的權利。也就是說,公司應在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債務人有權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之日起45日內償還債務或提供相關擔保。企業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上述即時通知義務系對公司作出減資決定時的已知債務人,公告通知義務系對公司作出減資決定時的不明債務人。如果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減資,導致債務人失去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立即償還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此時公司股東減資行為對債務人沒有對抗作用。如果公司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債務人減資,債務人未能及時行使權利,則債務人不能以此為由向公司或股東主張權利。
梳理公司注冊資本對公司債權人的作用。
《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在3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公示三次。債務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或提供相關擔保,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90日內。企業法人在減少注冊資本之前,對債務人產生的債務,如果在減少注冊資本時沒有按照債權人的規定提供擔保,則應由減少注冊資本的受益者,即投資者(或主管機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在這個時候,公司債務人應該建立權利救濟的途徑和對象。
如何利用法律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公司股東不僅違反了中國法律,而且主要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一方面,當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責任時,公司股東仍應因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因為減資本身對這些債務人沒有約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減資本質上是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結果,公司減資的收益人是股東本身。因此,當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責任時,公司股東不能免除對其減資的責任。
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和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未注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利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它為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