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由什么要素構成?(企業名稱由什么要素構成?)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13什么因素構成了企業名稱?
什么因素構成了企業名稱?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行政區域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征、組織結構。
企業名稱由企業投資者依規提交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規審批。無論是企業的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例子關的審批行為,都應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為基礎。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企業需要依次由以下部分組成: 學號(或商號,相同),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結構。企業名稱應當命名于企業所在省份(包括自治州、市轄區、相同地)或者市(包括自治州、相同地)或者縣(包括市轄區、相同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本規定確定了構成企業名稱的四個基本前提,即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征、組織結構。
第一,關于行政劃分的名稱。
公司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張、鎮等地區的名稱。
企業名稱冠于行政區劃名稱時,可行政區劃名稱考縣”為行政區劃名稱,也可省略“省”、,也可省去 “省”、“市”、 “縣”等字。比如 “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 等字后可能導致錯認,市”、“縣”等字立刻冠于 “廣東”, “南京”、“蘭考”。比如 “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 等字后可能導致錯認,市”、“縣”等字立刻冠于 “廣東”, “南京”、蘭考。省去行政區劃名稱 不能省去“省”。
一般來說,企業名稱應該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落實到一家企業,居住地為**省**市*縣(區)**街**號,其名稱中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般可應用行政區劃名稱,也可與市行政區劃名稱一起冠用,甚至加上行政區劃名稱一起冠用。對省、市、縣行政區劃合用的,各地基本要求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批準。
近年來,由于企業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的提高,出現了與行業公司安號相同的情況,企業名稱的差異在于一個是冠軍。 另一個是“**省”, “***省**市”, “**省**縣”,因屬不販企業名稱登記主管部門審批,均被允許登記,而兩人都認為對方與自己名稱相似。這樣的情況應該盡量避免發生, 因此,在具體情況下,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仔細考慮該名稱的批準權劃分。只要出現省、市名稱,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此外,在全國范圍內,市轄區的名稱并不是唯一的,例如 在幾個城市都有“市中區”,如立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在企業名稱中冠用,很容易導致同名錯認。
因此,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行政區劃名稱合用,不宜單獨冠用區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申請直接冠于市行政區劃名稱或省行政區劃名稱,不冠于其所在縣(區)行政區劃名稱。除公司符合省份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標準直接從省、市。 除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外,一般還應具備一定的標準,立即經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條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如果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地、市、縣新成立的公司(企業)要求冠以省名,必須生產型,
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人民幣;已經成立的企業(企業)規定立即被列為省名,屬于省級同行業的骨干行業龍頭,產品定型,經濟效益好,在省內外知名度高。凈資產超過1000萬人民幣。
公司名稱所列行政區劃名稱應為公司所屬地縣下列行政區劃名稱,而非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因此,生活在四川的公司 名字不能冠于 “吉林”,住在江蘇的公司不能的“上海****”.另外,所冠行政區劃的名稱應該是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歷史上使用過的行政區劃名稱,例如 “華東” , “熱河”等;當前行政區劃名稱的習慣通稱或別名,(如上海稱滬,廣東稱羊城)發生在名稱中,不得按行政區劃名稱進行評估。
各種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經開區”、“工業區”等名稱不得用作行政區劃名稱。
各種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經開區”、“工業區”等名稱不得用作行政區劃名稱。但是,在企業名稱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后綴可以經有關部門批準 “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根據現行要求,企業名稱除符合特殊條款要求外,不能貼上行政區劃名稱外,還應貼上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放在企業名稱前面。如果行政區劃名稱發生在所有名稱之間,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也應根據不貼上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后才能使用。
近年來,由于中國公司的發展,一些大型企業在外省市開設全資子公司或控制投資子公司時,期待參考國外企業的做法,統一母子公司的名稱,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
近年來,由于中國公司的發展,一些大型企業在外省市開設全資子公司或控制投資子公司時,期待參考國外企業的做法,統一母子公司的名稱,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角度來看,這是一個很多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就國際而言,這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鑒於以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中進行了相應調整,要求公司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名稱之后:
(一)控股企業名稱無行政區劃,并且使用其字號;
(二)應用國外(地區)控投企業名稱。
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批準后,將實施此類企業名稱,屆時將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批準。
按照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可不冠以當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全國企業;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歷史悠久,品牌名稱的公司;
(五)
外資企業
;
(六)國家工商十管理局規定的公司;
上述規定非常嚴格,前三項和第五項主要適用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公司;第四項指的是“歷史悠久、品牌知名的公司”,是指具有30年以上生產經營歷史,在全省或全國廣為人知的公司。如果地區企業不想被命名為行政區劃,很少有企業能達到這一要求。
針對這種情況,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中,秉承支持當地知名企業、規范建立、量化的標準,將上述條件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 可使用未完全劃分的名稱:
(一)注冊資本在rmb以上5000萬元;
(二)定性為知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