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核定企業經營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1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批準公司經營范圍的通知
各省、自治州、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業
行政工作
局:
為適當批準各類企業,
業務范圍
,促使企業嚴格執行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維護誠信經營,勸阻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現在《
公司法人
《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對公司經營范圍問題的核準作出如下具體規定:
第一,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指政府批準企業經營的領域、產品(商品)類型或服務,是我國宏觀調整和引導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企業都應具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誠信經營。每個企業都應具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誠信經營。
批準公司經營范圍,應當落實改革開放政策,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如果國家有重點或專營規定,則應嚴格執行重點或專營要求審批。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地區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批準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具有明確的領域界限,并與企業的經營范圍相結合。
注冊資本
、場所、設備、從業人員與技術水平一致,能以一業為主,兼營其他與主業相關的行業的產品或商品,但不得反向經營。
第四,批準公司的經營范圍。在掌握方面,生產型、科技型企業可以更廣泛,對商業型企業要求更嚴格;零售企業可以更廣泛,批發企業要嚴格;特別是對于經營關鍵生產要素和緊缺耐用品,要嚴格執行相關政策法規。
第五,批準公司經營范圍的術語應正確、標準化,分類應確定、有效,不能使用“生產要素”、“生活資料”、進出口業務”、界限未知、含意不清的術語,如“其他”。企業的經營方式應與經營范圍內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