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數電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作者: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 發布時間:2025-01-07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深入推進發票電子化改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明確在前期試點取得積極效果的基礎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發票”)。今天帶你了解: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數電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紅字發票。
(二)在開具藍字數電發票當月開具紅字數電發票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同步增加其剩余發票額度;跨月開具紅字數電發票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不增加其剩余發票額度。
(三)在開具藍字紙質發票當月開具紅字紙質發票,或者作廢已開具藍字紙質發票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同步增加其剩余發票額度;跨月開具紅字紙質發票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不增加其剩余發票額度。
例:納稅人U公司,2024年10月發票總額度為750萬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開票累計金額100萬元,10月6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金額10萬元(對應2024年8月25日開具的藍字數電發票,金額10萬元),10月7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50萬元(對應2024年10月3日開具的藍字數電發票,金額50萬元),則10月8日剩余發票額度為700萬元(7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700萬元)。由于跨月開具紅字數電發票不增加剩余發票額度,10月6日開具的紅字數電發票金額10萬元不列入剩余發票額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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