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今年實施-你知道耕地占用稅如何計算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今年實施)
作者:注冊公司 | 發布時間:2025-01-05<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今年執行:你知道如何計算耕地占用稅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逐步實施。
在本次通過的《耕地占用稅法》中,主要表明了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狀況、免稅狀況、耕地占用稅及其計稅方法。關鍵內容如下:
1、耕地占用稅的可用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占用耕地建設的建筑物、建筑物或者非農業建設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要求繳納耕地占用稅。(注: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種植作物新土地。)
2、耕地占用稅免稅
耕地占用稅免稅主要應用于以下幾類:(1)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及直接為農業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2)軍事設施、院校、幼稚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耕地占用稅;(3)農村百姓經批準拆遷,新建自購住房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稅耕地占用稅;(4)鄉村列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鄉村低保政策要求的農村百姓,在規定用地標準之內新建自購住房,免稅耕地占用稅。
3、耕地占用稅
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無區的市、市轄區為基準,相同),每平方米10-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兩畝的區域,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區域,每平方米6-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5元至25元。
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提出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州、市轄區耕地占用稅的平均可用稅不得低于本法應當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表》要求的平均稅。
4、耕地占用稅計稅方法
耕地占用稅以經營者占用播種面積為基礎,按規定的可用稅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占用播種面積(平方米)乘以可用稅。
此外,本法還對耕地占用稅征收的特殊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并明確了耕地占用稅征收和管理的相應措施。
耕地占用稅法的實際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第一條 制定本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完善土地管理,保護耕地。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占用耕地建設的建筑物、建筑物或者非農業建設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要求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種植作物的新土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經營者占用播種面積為基礎,按規定的可用稅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占用播種面積(平方米)乘以可用稅。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無區的市、市轄區為基準,相同),每平方米10-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兩畝的區域,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區域,每平方米6-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5元至25元。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由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州、市轄區耕地占用稅的平均可用稅不得低于本法應當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表》要求的平均稅。
第五條 在人均耕地小于0.5畝的地區,省、自治州、市轄區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增加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但增加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適用稅的50%。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明確實際可用稅款。
第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規定的地方可用稅額,加征150%。
第七條 軍事設施、高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道路線路、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線、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每平方米減征2元稅。
農村人民在指定用地標準內占用耕地,按當地可用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人民經批準拆遷,新建自購房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符合農村生活津貼政策要求的農村烈士遺產、因公犧牲的軍人遺產、殘疾士兵和農村人民,應當在規定的土地使用標準內新建自購房屋,免征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免稅或者減免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經營者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稅或者減免耕地占用稅后,不再免稅或者減免耕地占用稅的,按照當地可用稅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耕地占用手續的書面通知之日。經營者應當自納稅義務產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建設用地批準書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發放。
第十一條 經營者因建設項目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自允許臨時占用耕地到期之日起一年內按照規定復墾,修復種植條件的,應當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占用園區、林地、草坪、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灘等農業用地建設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有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可以略小于本地區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稅,但減少的部分不得超過50%。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實際可用稅,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稅務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收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合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農業用地轉用、臨時占用等信息,幫助稅務局完善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稅務局發現納稅人稅務申報統計數據異常或者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可以報有關部門審查。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局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核查建議。
第十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經營者、稅務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本法。同時廢除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