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名字有哪些規定
作者: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 發布時間:2024-12-16企業名稱規定主要涵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實施辦法中,以下是詳細內容:
一、企業名稱的構成
一般構成
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或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根據商業慣例等實際需要,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應當加注括號。例如,若企業名稱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這里的“[北京]”就是加注括號的行政區劃名稱后置情況。
字號應當具有顯著性,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也可以作為字號。不過,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不得作為字號(另有含義的除外)。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確定。企業為表明主營業務的具體特性,將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組成部分的,應當參照行業習慣或者有專業文獻依據。
企業應當依法在名稱中標明與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一致的組織形式用語。例如,公司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樣;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人獨資)字樣。
特殊構成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部分企業的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如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
二、企業名稱的使用
唯一性要求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這里的相同或近似比對要遵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相同相近比對規則。例如,若已經存在名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新申請的企業名稱中字號為“XX”且行業為“科技”的就可能因近似而不被核準,除非有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并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誠實信用原則
企業名稱的申報和使用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例如,不能故意傍名牌,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也不能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等。
三、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
登記主管機關及職責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現統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登記主管機關負責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并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負責建立、管理和維護全國企業名稱規范管理系統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申報系統。省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建立、管理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并與全國企業名稱規范管理系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對接。縣級以上地方企業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處理企業名稱爭議,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權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從事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提供高質量的企業名稱申報服務。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業名稱預先申請與保留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1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四、企業名稱的糾正與變更
登記主管機關的糾正權力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也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如果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責令企業變更名稱,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糾正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自主變更
企業因自身發展或其他合理原因,也可自行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但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五、企業名稱的禁限用規則
內容限制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例如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等內容的文字。
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如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
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除非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
不得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不得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等。
特殊字詞使用規定
對于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但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從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國務院批準。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的,其字號應當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名稱或者字號翻譯內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特殊企業的名稱規定
企業集團名稱規定
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企業集團名稱應當在企業集團母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出,并且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的子公司、參股公司,其名稱可以冠以企業集團名稱。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以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規定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在名稱中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等,其行業或者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與所從屬企業一致的,可以不再標明。
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規定
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在3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內投資設立字號與本企業字號相同且經營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但除有投資關系外,該企業名稱應當同時與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已經登記的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不相同。
不含行業或經營特點名稱規定
一是本企業為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且經營范圍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門類;二是本企業投資設立3個以上與本公司字號相同的公司,且全部經營1年以上;三是本企業投資的3個以上公司的行業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門類,滿足這些條件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經營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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