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冊地址出租 注冊地址是什么?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注冊地址是什么?
在北京、上海等很多地區,要注冊一個公司必須租一個商用的寫字樓,這對很多創業者來講是一個比較大的成本。
通俗來講,“注冊地址”就是一個可供注冊的地址,只不過你不能來注冊地辦公,其作用只是用來工商注冊用的,費用相對于真實租賃一個辦公場所會便宜非常多。北京地鐵所屬企業?
、北京地鐵運營公司。
其前身為北京市地下鐵道總公司,是國有獨資的特大型專門經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網的專業運營商。擁有職工一萬余名。公司經營的線路包括1號線、2號線、5號線、6號線、7號線、8號線、9號線一期、10號線、13號線、15號線、八通線、房山線、昌平線、亦莊線、機場專線、和S1線,運營線路總里程500公里,共有303座運營車站。
2、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是由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出資2%,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各出資49%組建而成的合作企業。建設并運營北京的地鐵4號線、14號線、16號線,并負責運營管理大興線,還將以租賃經營模式運營17號線。線路總里程196.8公里,已開通運營里程約125公里,所轄車站78座。
3、北京京城地鐵有限公司。
京城地鐵主營業務是通過收購地鐵運營權實現票務分賬、商業投資等收益。按照京投集團的定位,中國城軌未來發展的模板應該是“”港鐵公司“”,業務重心將向地鐵經營傾斜,這樣會讓公司的資產變得更“輕”。目前運營機場線。
4、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13日,注冊地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7區3號樓,法定代表人為賈敬東。經營范圍包括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目前運營燕房線。
注冊一個公司,注冊地址有什么要求?
公司注冊地址一般要求是寫字樓,也可是以下情況: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0)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1)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2)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北京同一個地址注冊兩家公司都可以開發票嗎?
可以 1、目前工尚部門沒有對同一個辦公地址可以注冊多少家公司進行限制。
2、但是有些省區也出臺了一些地方規定,如不超過3家,不超過5家。3、總之,兩家還是允許的。所以同一個辦公地址可以兩家公司開租賃發票。在北京注冊藝人經紀公司都需要什么條件和步驟?
首先你必須要有經紀人資格證書。
具體的注冊程序: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憑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到銀行開戶,然后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后,帶上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資報告、股東會決議(選舉法寶代表人的決議)、股東身份證、公司章程、營業場所證明材料、經紀人資格證書、房屋租賃協議到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然后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到質監局辦理機構代碼證。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十萬元,但每個會計年度都要提供審批報告;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兩個以上股東,五十個以下)最低注冊資本三萬元人民幣
具體你應該到工商局詢問,他們會給你最全面的解答,如果你很忙的話也是有代理公司幫你做這些瑣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