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冊地址住宅可以嗎 在北京開公司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在北京開公司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一種企業法人組織形式。在北京注冊一家公司需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注冊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有:(一)必備條件:1、發起人五人以上;2、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那么注冊公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提供的材料詳情如下:1、發起人資格證明:(1)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工商備案章;(3)事業、社團法人: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2、五個名稱“字號”(2個以上漢字);3、公司住所房產產權證明;4、入資憑證;5、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工作簡歷、照片(1寸1張);6、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名單;7、前置審批的專項批件。
注冊一個公司,注冊地址有什么要求?
公司注冊地址一般要求是寫字樓,也可是以下情況: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0)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1)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2)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北京同一個地址注冊兩家公司都可以開發票嗎?
可以 1、目前工尚部門沒有對同一個辦公地址可以注冊多少家公司進行限制。
2、但是有些省區也出臺了一些地方規定,如不超過3家,不超過5家。3、總之,兩家還是允許的。所以同一個辦公地址可以兩家公司開租賃發票。北京集群注冊地址怎么申請?
集群注冊就是大家共用一個地址。最初是為了扶持電商小微企業。
一些公司,比如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取得集群注冊掛靠地址的資質,那些集群注冊公司就可以掛靠在這些有資質的公司地址上面。
所以,一個公司想要集群注冊地址,只要付地址掛靠費給到那些有掛靠集群注冊公司資質的公司就可以了。用的就是那個公司的地址。
注冊公司同名不同地區侵權嗎?
這個看情況而定
但應該不至于侵權那么嚴重的
先看下面這個規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條文里面說到,“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也就是說,那個企業和你屬于同一個工商局管理的,才會不符合規定。
譬如說,我在廣州辦的企業的名字叫“廣州市生意興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辦了個“深圳市生意興隆有限公司”,那么這兩個公司名稱是沒有任何沖突的。
又例如,我在北京市的海淀區辦了個“北京市海淀區生意興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朝陽區辦了個“北京市朝陽區生意興隆有限公司”,這兩個公司名稱也是沒有任何沖突的。
以上例子之所以沒有問題,關鍵在于公司登記機關是不同的,所以不構成什么侵權不侵權的行為。
但如果在同一個工商局的管轄范圍,那么就有關系了,例如在已經有了“北京市海淀區生意興隆有限公司”的情況下,還去辦一個叫做“北京市海淀區生意興隆有限公司”的公司,那就肯定是違法的了。
況且,只要給你辦營業執照的工商局發了營業執照給你,那么你的公司名稱就是合法的,完全不用顧慮啥問題,因為工商局本身是不允許在其轄區內存在字號名稱相同的企業的。
附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