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可以注冊在居民樓嗎 北京一般住宅限制多少層?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北京一般住宅限制多少層?
最多不能超過30層!根據2020限高令新規來看,4月27日,住建部和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的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指出:針對超高層地標建筑,嚴格限制各地盲目規劃建設超高層的“摩天樓”,一般情況下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所以目前北京30層以下的居民樓是最高的
個體工商戶能注冊到自己家里嗎?有沒有風險?
可以注冊到自己家里,只要誠心做人,依法經營,是沒有風險的。
個體工商戶注冊在家里,一般是農村的自建房家里,高層住宅樓的住房是不能注冊個體工商戶的。自建房的建筑面積比較大,還有許多場地,注冊個體戶,既可以經營辦公,還可以有生產場所。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但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住宅是否可以做為經營場所,每個地區都是有地方政策的。而且,多數情況下,個體戶的經營場所如果是屬于一樓以上的住宅,是很難注冊的。如果可以,則需提供證明方可注冊。
北京市居民樓噪音管理條例?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住宅樓可以做餐飲嗎?
首先,要清楚說的底商位于哪座城市,例如:北京就有明文規定五種行業限制(餐飲就是其中之一)
其次,餐飲屬于那種餐飲,是否屬于重油煙的、淡油煙的、無油煙的,因為餐飲行業還要經過衛生
部門、環保部門、工商部門等審批。
當然,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經和開發商達成一致底層商鋪不的從事餐飲活動,則不允許底層餐飲。若沒有合同中規定,且底層原本就是被規劃為商業用途,則無法對其進行限制。但是,餐飲活動嚴重影響了居民日常生活,可以去環保部門投訴,通過行政手段解決。
北京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建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建設個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村民建房用地,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認真執行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禁止亂占耕地、濫用土地。
第四條 村民新建住房,應在原宅基地內安排;原宅基地無法安排的,應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包括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調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內無空閑地或非耕地,確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須先在本村開發相當新建住房用地面積兩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規劃進行新農村住宅建設的,一般應在原址改建。確需易址新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附舊址復墾計劃,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須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菜地的,還須參照《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六條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條前款規定的用地標準的,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準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計劃,向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下達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標。
第七條 村民申請建房用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
二、現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
出賣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條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備案;占用耕地的,經鄉人民政府同意,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村民全家遷出本村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應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經鄉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的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第十條 位于規劃市區范圍內的村鎮,可按城市規劃要求并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準,建設村民住宅樓,但不得進行土地和房屋開發經營。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的,責令建房者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耕地的,并處相當生產損失數額的罰款。
干部利用職權,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執法。
審批機關越權審批的,批準文件無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還占用的土地外,對審批機關的直接責任人或主管負責人應追究行政責任。村民所受到的損失,由越權審批機關賠償。對徇私偏袒、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