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哪里注冊垃圾分類公司 北京市垃圾分類歸哪個部門管理?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北京市垃圾分類歸哪個部門管理?
垃圾分類屬于政府的環保部門在管理。對于垃圾分類,政府政策主要有如下幾種:一、樹立垃圾分類的觀念。
廣泛開展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倡導工作,使消費者樹立垃圾分類的環保意識,闡明垃圾對社會生活造成的嚴重危害,宣傳垃圾分類的重要意義,呼吁消費者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同時教會消費者垃圾分類的知識,使消費者進行垃圾分類逐漸成為自覺和習慣性行為。
二、改造或增設垃圾分類回收的設施。
可將一個垃圾桶分割成幾個隔段或建立幾個獨立的分類垃圾桶。垃圾分類應逐步細化。垃圾分類搞得越細越精,越有利于回收利用。可以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桶分別回收玻璃、紙、塑料和金屬類包裝垃圾、植物垃圾、生活垃圾、電池燈泡等特殊的垃圾。
垃圾桶上必須注明回收的類別和簡要使用說明,指導消費者使用。垃圾桶也可以成為企業廣告的載體,企業可以承擔制作費用。
社區回收站可由社區物業或居委會負責管理,建立現代社區的垃圾經營和回收服務功能,使垃圾回收成為其創收的途徑,貼補消費者衛生保潔費用的不足。政府可實行減免經營稅的傾斜政策,來調動社區的管理積極性。新建小區更是要合理規劃垃圾回收站,逐漸成為審批和驗收的必備條件,強化新型社區的綜合功能。
三、改善垃圾儲運形式。
對一些體積大的垃圾,應該壓縮后進行儲運。尤應注意的是,要對環衛局的垃圾回收車進行分隔式的改造,分類裝載垃圾。充分發揮原有垃圾回收渠道的作用,將可再生利用的垃圾轉賣到企業。
另外,建立垃圾下游產業的專門回收隊伍,由廠家直接回收,實現多渠道回收,引入價格和服務的競爭機制,以此提高他們的服務質量和垃圾的回收率。
北京市垃圾分類指導員獎勵金?
北京市在社區幫助居民進行垃圾分類的指導員,今后將按月獲得政府提供的補貼。據從首都環境建設委員會獲悉,北京市已經下發指導意見,明確垃圾分類指導員的組織、選拔和相關待遇。其中,每名指導員的月補貼金額不低于600元。按照首環委和首都文明辦的指導意見,從6月開始至2010年年底,北京市600個垃圾分類達標試點小區要組建垃圾減量垃圾分類指導員,即“綠袖標”指導員隊伍,通過“綠袖標”指導員普及垃圾減量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居民垃圾分類方法知曉率和正確投放率。
按照規劃,北京市600個垃圾分類試點小區都要分別成立1支“綠袖標”指導員隊伍,人數按每80至120戶設置兩名指導員配置。“綠袖標”指導員主要從樓門組長、社區志愿者中選拔,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且身體健康。經考查后,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將組織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為保障“綠袖標”指導員的權益,北京市要求各區縣配備統一標準的“綠袖標”和工作服,配發手套、口罩、夾子等勞保用品。“綠袖標”指導員實行服務補貼制度,每名指導員每月可享受不低于600元的補貼。同時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負責人表示,“綠袖標”指導員要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記錄,為垃圾分類提供基礎資料和數據。北京市還規定,“綠袖標”指導員工作時間為早7時至9時、晚6時至8時30分。通過“綠袖標”的工作,北京市確定2010年年底試點小區居民垃圾分類知曉率達到100%,垃圾正確投放率達到90%。
北京垃圾分類為什么要立法?
因為只有強制性就實施了的話才會有高效的回報以及大家才會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上。垃圾分類問題還有亂扔垃圾這兩個問題,一直是我國的一項難題。只有立法,大家就能意識到環境保護的嚴重性。
缺乏法律保障,垃圾分類各個環節難以建立起完善的銜接機制,最終影響垃圾分類工作推進。北京垃圾分類跟上海不同,為何垃圾分類不能全國統一?
繼上海開展強制垃圾分類之后北京也將推進垃圾分類立法,從北京和上海的垃圾分類規范來看,兩地的垃圾分類規范是不完全一樣的。不一樣的原因是因為各自的垃圾分類基礎不同,城市環境和垃圾產生渠道也不同。
所以我認為全國也不會要統一垃圾分類標準,各自都有各自實際情況,如果簡單的按同一套標準去執行垃圾分類,可以說不現實。
但是在垃圾分類這個分類意識上,是完全可以全國統一的。因為首先要樹立起垃圾分類的意識,才有可能將這個意識付諸于行動當中去。不然你即使立法了行為,仍然對于垃圾分類屬于強制執行,效果不會好到哪里去。要讓人們自覺自愿自動的去進行垃圾分類,所以就首先要把這個垃圾分類的意識樹立起來。
北京市名典法關于垃圾分類處罰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或者不正當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或者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分類貯存物品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辦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記或者登記信息虛假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不如實記錄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進行分類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或者渣土消納場所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拆除工程的承擔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餐飲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處理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養畜禽,或者生產、銷售、使用以廚余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收集、運輸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暫扣其車輛,沒收違法收運的廚余垃圾及其容器,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上道路行駛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由于排放未達到標準,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檢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將數據傳送至城市管理部門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或者對外開放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2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