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地注冊兩個公司的危害 202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202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轄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火一地220v照明可以嗎?
一火一地獲取220V電壓用于照明,從原理上講是可行的。因為發電機多為三相交流發電機,且基本上都是采用三相繞組星形接法的三相四線制供電方式,其中性線,也稱為零線在發電機端也是接大地的。
負載用電就是講負載與電源接成回路,從原理上講負載一端接火,另一端接地,負載就與電源接成了回路,是可以用電的,但從安全角度講這是不可取的。
胡斌案的始末?
2009年5月8日,杭州文二西路西城廣場往東一里路,幾個富家子弟在飆車,富家子弟把馬路當F1賽道。一輛紅色賽車飛奔而過,一個路人被撞的飛了起來,無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這個路人是個小伙子,平民百姓,名叫譚卓,浙江大學的高材畢業生。他的胳臂壓得很難看,腦漿流了一地。在他還沒有覺察的瞬間,他已經離開了這個世界,而原本,他今年準備結婚。當時圍觀的人很多,都在罵這個肇事者。肇事者是杭州師范學院的一名學生,富家子弟,名叫胡斌。他態度很差的,撞死人還不當一回事。
據新華網杭州5月10日電 (記者余靖靜、裘立華、岳德亮)一張牌照為“浙A608Z0”的紅色三菱跑車照片,這是20歲的胡某在一家網站注冊使用的頭像,現在成了網民“人肉大搜索”他肇事撞死路人的證據之一。
肇事司機坐在旁邊的警車里。他雙手不停地蓋著臉,不停地擠著前額,揉著眼睛,偶爾露出手指縫,看著外面的動靜。
譚卓的朋友在急診室門口打電話幫他找家人。
肇事司機的朋友事后趕到現場后說笑。
5月7日晚8時許,年僅25歲的小伙子譚卓在杭州市區穿越斑馬線時,被這輛三菱跑車撞死,留下了年邁無所依的父母和女友。
據杭州市交警調查:肇事者沒有喝酒,事故發生后也沒有逃逸,不存在蓄意殺人或者其他什么離奇情節。但在這起事故中,“富家子弟”的標簽、現場他的同伴缺乏人情的舉動以及罔顧他人生命的飆車行為,讓肇事者變成了“全民公敵”,被網民“人肉大搜索”,并成為各網站、論壇以及視頻網站的關注焦點。
這場發生在“人間天堂”杭州的慘劇令無數善良的人們扼腕痛惜,杭州市市長蔡奇用“駭人聽聞”來形容這場事故。他擲地有聲:對肇事者要依法嚴處,要痛下決心,徹底解決違法超速行駛問題!
7日20時05分左右,年僅25歲的杭州市民譚卓在西湖區文二西路一居民區前走過斑馬線時,不幸被一輛狂飆的三菱跑車撞飛,送浙江省同德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根據警方調查,肇事者為20歲的胡某,是杭州某高校學生。事發時,他的兩名同伴也各自駕駛跑車,在市區道路上飆車。
由于這場車禍發生在市區,目擊者眾多,慘劇發生后,社會輿論反響強烈。目擊者紛紛通過網絡等途徑聲討肇事者。事故發生后,杭州當地一個網絡論壇就出現一個題為“富家子弟把馬路當F1賽道,無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并附有現場照片,引來大批網民留言。
杭州市警方8日下午通報該事故說,肇事發生地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案發時肇事車輛速度為每小時70公里左右。
杭州市交警支隊有關工作人員告訴新華社記者,該路段沒有安裝測速儀,根據西湖交警大隊的現場勘察和調查,現場的剎車痕跡不明顯。肇事者胡某承認當時未注意到行人動態,撞人后沒有減速,目前國家尚無根據撞擊力度來估算時速的標準公式,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是根據當時的車流量和前后車況旁證做出的初步判斷。
9日凌晨,胡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警方表示,胡某駕駛遇人行橫道沒有避讓和減速,而行人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因此胡某須負全責。
據了解,遇害者譚卓年僅25歲,畢業于浙江大學,是杭州某企業員工。據他的同學和同事反映,譚卓在浙江大學就讀和工作期間表現十分優秀,近期正準備與相戀多年的女友結婚。
在嘆息聲中,一封題為《天堂里有沒有車來車往?——浙大學子致杭州市市長的一封公開信》在網上被廣泛轉載。公開信首先痛悼年輕的譚卓。“隨著跑車的轟鳴,隨著一聲巨響,他的生命永遠定格在了25歲的年輪上。留下他年邁的父母老無所依,留下他的女友哭喊:‘還來不及嫁給他……’作為他的校友,我們深深地痛心,可是痛心之余,我們更希望不要再發生這樣類似的事件!”
公開信說,“據我們所知,這次的肇事車輛并不是第一次違反交通法規,在城市道路上飆車擾民。如果5月7日晚上被撞的行人不是譚卓,也許他會是張卓、李卓、王卓……是你,是我,是我們每一個人。……我們每次過馬路買一瓶醬油也許都有生命之憂。杭州要打造品質之城,就應該讓都市中的每一個人享有足夠的出行安全。請有關部門加強監管,杜絕改裝車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駛,保障天堂杭州每一個居民的日常出行安全。”
譚卓被撞意外身亡的消息在網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在杭州當地知名論壇“19樓”,網友們紛紛發帖悼念這個逝去年輕的生命,譴責肇事者。截至記者發稿時止,該論壇上題為《富家子弟把馬路當F1賽道,無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回帖超過1萬4千條。
一張車禍現場照片顯示,肇事者的同伴在出事后還勾肩搭背、嬉笑如常,更激起了眾人“義憤”。目擊者稱,他的同伴還給肇事者家屬出主意,要“趕緊找找人,看看有啥路子,到底該怎么處理”,肇事者母親隨后打了長時間電話。這些細節讓網民判斷這些人“有恃無恐”,擔心這起交通事故在非正常因素的干擾下不了了之,于是在自發悼念譚卓的同時,對肇事者進行了“人肉大搜索”。
網民通過搜索現場肇事車的牌號“浙A608Z0”發現,肇事的三菱跑車有數次超速的“前科”。官方網站“浙江在線”2008年12月1日《“囂張”改裝車市區耍漂移交警表示發現一輛抓一輛》的消息披露:當天在杭州建國北路樂購超市附近有輛改裝過的跑車在路面上“囂張”地玩起了漂移。就在駕車人準備離開時,恰好巡邏的交警路過,這輛涉嫌改裝的“牛車”被攔下了。消息稱:“記者隨后在車輛違章記錄里查詢到,這輛車牌為“浙A608Z0”的跑車在11月27日曾在艮山西路與機場路口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該則消息的新聞圖片也正是此次肇事的三菱跑車浙A608Z0。網民搜索浙608Z0車的違章記錄則顯示,2008年12月7日,該車在滬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違章超速,時速高達210公里。
憤怒的網民還曝光了胡某及其父母包括姓名、職業、家庭住址、手機號、宅電在內的相關資料,發現肇事者是杭州首屆F2卡丁車冠軍賽冠軍。
胡某的QQ空間也被網民找到并破解,空間的相冊里“浙A608Z0”車占據了大部分位置,其中還有胡某在北京旅游的相片。空間的主人心情在5月8日凌晨2時49分更新為:“一片空白,闖大禍了。”也正是這一“更新”讓網民們質疑,胡某在肇事后未在第一時間被刑拘,竟然還能回家上網?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方婷分析說,網民發起“人肉大搜索”,可以看作是民主意識、捍衛正義的體現,但這種“無選擇性”的曝光方式同時侵犯到了他人隱私。
杭州警方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網民的“人肉大搜索”,既包含了較為豐富的肇事者背景,但也存在一些刻意夸大、渲染雙方背景的成分。
杭州城區路段夜間“飆車”現象存在已久,家住事故發生地附近的一位居民告訴新華社記者:“我家就住在最靠路邊的那幢樓,夜里經常聽到飆車的聲音,吵得我睡不著覺。這是城市道路,又不是飆車的地方。”
對于民憤極大的市區道路飆車行為,杭州交警支隊表示,“飆車”并非法律用語,只有嚴重超速和超速之分。無論是肇事者、受害者是誰,家境如何,有何背景,都會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據了解,在城市道路超速20%的,罰款200元并處記3分處罰,超速50%的,罰款1000元并記6分,同時吊銷駕照。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民“vagelx”認為,問題本身其實很簡單,就是開快車導致他人死亡。飆車不是中國專利,在日本等其他城市都有。但是涉案人員的行為太“自我中心”,“晚上8點多在鬧市飆車,這種行為本身就是自我為中心的極度膨脹,只管自己快樂,對社會法律、人們生命的任意忽視。作為年輕的‘富豪新一代’,長輩給他們灌輸的是怎么一種社會道德觀?”
近年來,非法“飆車”行為開始在國內一些大城市出現,展現“汽車漂移一族”的電影《頭文字D》的場景常常再現于現實生活。北京甚至出現過“二環十三郎”現象,即車主用13分鐘“飆”完北京二環路。在上海,一些高架道路由于路況較好,也成為“飆車”主要場所。
本次肇事車輛貼有三家汽車俱樂部的標志。車禍發生后,這些俱樂部紛紛撇清和胡某的關系。業內人士稱,杭州的玩車人員分成“成功人士”和“富二代”兩批。“富二代”這批人的年齡基本上在二十歲上下,有的還在念大學,但父母非常有錢。“這批小鬼喜歡出風頭,最容易出事的也是他們。”
這種“飆車”行為還走出了國門。據外媒報道,6名中國富家子弟2008年駕駛法拉利和蘭博基尼從意大利出發前往法國巴黎,時速229公里。瑞士蘇黎世霍爾根區法院5月6日向他們開出約合131萬元人民幣的巨額罰單。
在四川成都,一名富家子弟蔣佳君酒后開悍馬,連撞5車造成一死五傷后逃逸,當地檢察院5月初否決了以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提請批捕,正式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準公安機關對他執行逮捕。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方婷說,一些“富二代”因為家庭教育等緣故,沒有健康成長,信仰缺失,言行舉止失當,引起了人們的反感。但也要看到,也有其他人低調努力、具有涵養。
方婷認為,發生在杭州的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在網絡和現實社會激起巨大反應,正是整個社會務實、利益化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富裕人群在實際中成為掌握經濟資源、并通過經濟優勢去獲取其他資源的優勢群體,而其中一部分人所表現出來的社會道德行為又無法與其社會地位相適應。尤其在年輕一代中,不少人自恃有經濟后盾就“搞得定一切”。普通民眾的反應并非“仇富”,而是在不斷的擔心與失望形成的對“不公平”的畏懼。
魏英杰:絕對的不信任導致絕對的懷疑
真假胡斌風波初起之時,我壓根沒怎么注意。不料越傳越神奇,連替身是誰都被網友搜了出來。搞得本來并不認為有這么一回事的譚卓父親,也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最新消息是,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確認,出庭受審的胡斌就是那個肇事者胡斌,并決定不提出抗訴。
可這事會隨著相關部門澄清而馬上偃旗息鼓嗎?看來一時半會消停不住。那位被當作替身者的“張禮礤”(據說其實姓劉),已經發聲明表示自己和胡斌不認識。可這邊又有一段視頻流傳網絡,指認疑似替身曾出現在肇事現場。
從一開始,我就認為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這并非因為我住的地方離肇事現場不遠,更不是說我有什么內幕消息。我和大多數人所面對和接觸的信息都是一樣的。之所以作出這樣的結論,無非依賴于常識性判斷。在我看來,就算當地司法部門敢讓胡斌逃脫罪責,使用替身無疑也是其中最愚蠢的辦法。
從操作上,司法機關要“幫助”胡斌,首先可以直接判他個緩刑。這是以往這類交通肇事案的慣常處理方式。既有先例在前,又有法律依據,公眾不滿意,那也質疑不到法院具體個人頭上。判實刑,卻讓替身坐牢,以這樁案件的社會影響,把整個法院收買了,他們都未必有這個膽量。其次,還可以判刑后再掉包。那時候,胡斌在牢里,誰知道真假?公然在媒體和公眾眼皮底下換人,基本上等于現場犯罪。法院的工作人員難道不要烏紗帽了?再不濟,判完刑坐一段時間牢,隨便找個什么借口給保釋了,也比掉包強。
就這樁案件而言,掉包的成本這么高,后果這樣嚴重,根本不可能發生。包括胡斌的家人也不敢這么干,甚至想干都干不成。可為什么大家說得如此煞有介事?最大的原因在于,公眾對這樁案子能否公正處理本來就抱有懷疑,因此寧愿信其有而不愿信其無。這是一種對司法絕對不信任所導致的絕對懷疑。“70碼”事件的發生,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這種社會思維的產物。因為我不信任你,所以你無論做對做錯,我都認為你是錯的——如果你沒錯,那是我還沒找到你是怎么錯的。
雖說有一部分人這么想也很正常,但從網上調查來看,很大一部分人都這么認為,并且堅信不疑。這都是些什么人呢?這些天來不少人和我聊起這件事,他們大多是媒體和評論圈的朋友。當我把自己的分析告訴他們,有人不屑地回答:“現在還有什么不可能發生的?”他們受過職業訓練,按理說對媒體和輿論會有更為深刻的認識,不至于不加思考就輕信。如果連他們都強烈質疑這件事,可以想見問題有多么糟糕。
這也是真假胡斌風波中最讓人感到恐懼的地方。在這樣的情況下,胡斌是真是假根本無關“全局”。因為這種絕對的不信任所導致的結果,根本上是輿論和司法的嚴重對立。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防線。如果司法行為受到絕對的懷疑,其后果的嚴重性不言而喻。公眾當然有權質疑政府和司法部門,政府和司法部門也有義務和責任對公眾有所交待。但這種質疑是出于理性的原因,而絕不是出于一種極端情緒。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區別。
當然,我們可以說,正因為大量的司法不公才導致了普遍的不信任。就此而言,不能把目前的狀況單純歸咎于社會輿論一方。要化解公眾的質疑,根本途徑也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是,公眾和輿論同樣有必要站在客觀立場上,就事論事地區別看待不同事件。否則,輿論和司法的關系只可能陷于無解的可怕僵局。(魏英杰)
曹林:越是信任危機越需小心質疑
針對近日網絡愈演愈烈的“胡斌替身傳言”,繼審判法院回應否認后,對審判負有監督職責的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又做出回應,從多方面確證了出庭受審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胡斌回答的所有問題與檢方所掌握的事實證據都互相印證;胡斌的身體有特殊的特征;庭審播放后胡斌老師同學未提出異議;事發后的監控錄像也可以證實。(中新社7月30日)
網絡稱人肉搜索出“替身者”為杭州的哥張禮礤,不過據杭州交通局提供信息,經仔細調查核實,杭州市出租車正、副班駕駛員中沒有叫張禮礤的人。一名北京男子也在四處向媒體證實,被網友散布到網絡中的“張禮礤”照片是自己的,并不是什么替身,因為此事自己生活也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張禮礤”原來子虛烏有,不過是一場以訛傳訛的網絡惡搞。
綜合這種種信息,我偏向于相信庭審時的胡斌并非替身。有人會反問,你為什么相信檢方而不相信網絡——一方面杭州檢方的舉證確實很有說服力,而網絡質疑則很輕率和隨便(“張禮礤”即是明證);另一方面因為杭州檢方是實名回應,并且在輿論聚焦下強調“負責地依法證明”,而網絡多是匿名表達,從負責任的角度看,實名要比匿名更靠譜些。還有人會問,你并不掌握事實,怎么就輕信胡斌并非替身——我想反問的是,有幾個人真正掌握事實呢?我們不過都是遠離現場的旁觀者,只能根據常識常理和既有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斷,哪一個網友拿出了確鑿的事實證據證明了胡斌就是替身呢,不過都是盲目的、惡搞起哄的、帶著情緒的懷疑而已,同樣可舉子虛烏有的“張禮礤”為證。
胡斌替身傳言引起的風波讓我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當下的信任危機下,我們應該如何去質疑?我們是否可以理直氣壯地懷疑一切?我的觀點是,越是在信任危機之下,越需要小心去質疑,而不能毫無節制地以“信任危機”為借口,很隨便和輕率地將懷疑指向一切,這樣的墻倒眾人推,這樣互相強化不信任的懷疑,對那種四處彌漫的不信任推波助瀾,只能加劇人際間的不信任,并最終將社會的信任體系推向崩潰。
我對這樣隨便的懷疑邏輯向無好感,即把“信任危機”本身當成了一種懷疑的理由,懷疑一個人和一件事,并非源于有確鑿的證據和詳實的理由,而就是不信任——因為這個社會出現過周老虎式的騙局,因為瞞天過海的欺騙無處不在,因為社會不少方面存在信任危機,所以就選擇了不相信。比如許多人對胡斌是替身的懷疑就是如此,除了照片有些不像之外,并沒有確鑿的證據,不信任的理由就是“信任危機”本身:曝光過那么多指鹿為馬的司法腐敗,聽說過那么多瞞天過海的權貴操作,所以這個胡斌也值得懷疑。這種先入為主的懷疑使他們聽不進任何解釋,甚至找不到證據時會偽造證據。
這樣盲目地質疑,放縱不信任的情緒,在個案中沒有確鑿證據地不相信司法,不相信法律,不相信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對重建信任體系毫無助益,只能加劇不信任情緒的蔓延和信任體系的崩塌,大家一起在“他人即是地獄”的不信任中走向野蠻叢林。
當下的信任危機確實屢見不鮮和無處不在,似乎讓每個人時刻都繃緊提防和懷疑的神經。信任危機的產生有許多原因,有公權力的腐敗,有底層道德的淪陷,有人性的沉淪,有法律的缺位。官員恃強權指鹿為馬欺騙民眾,商人恃信息不對稱欺騙消費者,富人恃金錢瞞天過海,窮人也有窮人一套騙術——信任危機是現實,但我們應該盡可能努力去消除危機重建信任,而不是消極地順從危機放縱每個人的不信任情緒,在懷疑一切中把那種不信任推向極致。
信任危機不能成為“盲目懷疑”的理由,越是信任危機下,越需要在個案中小心地質疑,該相信的要敢于去相信,該懷疑的才去懷疑,這樣才能有利于重建社會信任——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隨便地質疑”本就是一種很不足信的方式,以不值得信任的方式去表達不信任,難道會對重建信任有什么幫助?正如網絡在“張禮礤”上的造假那樣,只能讓人更不相信網絡。重建社會信任不只是政府的事,不只依靠法律,還需要每個公民堅守原則的美德。先入為主、毫無原則地懷疑一切,信任如何重建?信仰危機下,信任需要勇氣和理性,倒是一種很稀缺的品質。
當然,越是在信任危機下,越需要壟斷著真相的人和部門,以更令人信服的理由去自證清白,拿出確鑿的證據回應一些看起來很苛求的質疑——這方面,杭州檢方開了一個好頭。重建社會信任,需要社會中每個人的努力,而不能苛求哪一方。(曹林中國青年報編輯)
蜜蜂為什么會死一地?
蜜蜂大量的死亡,可能是以下幾個原因:
一,農藥中毒,不論是工蜂采集時接觸農藥,還是不小心在蜂巢周圍噴灑滅蠅藥,都會引起蜜蜂的大量死亡。
二,缺飼料。尤其是冬季,如果缺飼料,蜜蜂也會大批的餓死。這種現象,大多是死在蜂箱內。
三,斗殺死亡。受沖群或者盜蜂危害,會引起斗殺,也會導致大量的工蜂死亡。這種現象,大多是死在巢箱外。
車子機油漏了一地嚴重不?
漏機油還是蠻嚴重的:
1、發動機漏油主要危害是損失機油,造成浪費,嚴重的可能導致機油不足進而導致發動機受損;
2、不是漏油導致,而是因為漏了以后機油壓力不足了導致的,所以只要密切注 意機油位即可;
3、由于大多數車有機油液面顯示,避免了不知不覺中機油低于正常位的情況發生,而且機油壓力不足也有報警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