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元注冊報關代理公司流程 海關滯報金的具體征收問題?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海關滯報金的具體征收問題?
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
征收下列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起征日:
(一)郵運進口貨物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二)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郵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征。
征收滯報金的計算公式為: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0.5‰ × 滯報期間
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征收滯報金:
(一)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余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上繳國庫的;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
(三)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后依法撤銷原報關單電子數據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
(四)進口貨物辦理直接退運的;
(五)進口貨物應征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