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宅基地 注冊公司 北京宅基地是否可以注冊公司?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北京宅基地是否可以注冊公司?
根據中國法律,北京宅基地是居民個人的住宅用地,不具備注冊公司的資格。宅基地的使用權只限于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居住和生活,不得用于商業經營活動。因此,無法在北京宅基地上注冊公司。如果您有意開展商業活動,需要另行選擇合適的商業用地進行注冊。
北京農村宅基地能否辦理營業執照?
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登記營業執照。
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居住基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分包、租賃、交換、轉讓等方式轉讓。
宅基地查詢系統?
宅基地確權可以到縣國土資源局查詢。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放流程是: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二、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是怎么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查封、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土地使用權,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阻撓、干涉、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只要宅基地使用是合法的,都能拿到集體土地使用證,而對于已經荒廢閑置的宅基地,村集體依法收回完全是合理的,村民必須要配合,宅基地本身就是集體財產,村民只有使用權。
一個宅基地上兩棟房可以申請兩個門牌號嗎?
門牌號是當地政府部門發給居民住戶的號碼,一般是按門戶發放一戶人家一個號如果一個宅基地中有多個家或多張戶口本的那么就會按戶口本的數量來發門牌號,不過一個宅基地上有兩套房那么應當也可以發兩張門牌號是合乎法律的。
北京農民能申請宅基地嗎?
可以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h(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 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