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地在香港北京辦公 仲裁 仲裁訴前保全規定?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仲裁訴前保全規定?
以下是我的回答,仲裁訴前保全規定是指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證據損毀滅失或財產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對有關證據和財產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以下是仲裁訴前保全規定的主要內容:申請條件:申請仲裁訴前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可能毀損、滅失證據或者轉移財產的;(2)有證據證明可能關系到仲裁案件的證據或者財產,在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臨時強制措施的;(3)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仲裁案件,由于特殊情況需要采取臨時強制措施的。申請方式:當事人申請仲裁訴前保全,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供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3)申請保全的證據或者財產的基本情況;(4)申請的理由和事實依據;(5)申請保全的方式和保全措施。審查和裁定: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和被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執行措施: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仲裁委員會的通知,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在仲裁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請解除保全措施。仲裁庭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決定;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保全措施期間,當事人不得就相關爭議事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當事人應當承擔因采取保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
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香港公司錄用了內地員工又取消offer,員工如何維權?
員工是受國家勞動法保護的,如果公司錄用了員工又取消了offer的話可以直接申請國家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