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新公司法解釋二全文 (2023最新公司法解釋二全文)
作者:營業執照代辦 | 發布時間:2025-07-312023年全新公司法表述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若干規定(二)
(根據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修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次調整了若干規定的決策,最高人民法院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申請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制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審批〉二十九條民商法律規定的決定第二次調整)
為適當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整合審理實踐活動,對人民法院審理公司散伙結算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條 單獨或者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原因之一起訴散伙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一)公司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一年以上,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不能達到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一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
(3)公司執行董事長期矛盾,不能按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處理,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
(四)經營管理造成其他嚴重困難,公司再次存續期將給股東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公司股東以自主權、股東股息請求權等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虧損、個人財產無法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注銷法人營業執照未清算為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股東以自主權、股東股息請求權等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虧損、個人財產無法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注銷法人營業執照未清算為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公司股東提起散伙公司起訴,還申請人民法院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不接受結算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起訴上訴人,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本規定第七條的有關規定,組織結算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清算公司。
第三條 公司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保護公司股東。
第四條 公司股東提到,散伙公司應以公司為被告起訴。
上訴人以公司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上訴人將其他股權變更為第三人;如果上訴人堅持不改變,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公司股東的訴訟。
上訴人應當通知公司股東提起散伙公司訴訟,或者通過人民法院通知其參與訴訟。公司股東或者有關利益相關人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真實身份申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批準。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散伙公司案件時,需要注意協商。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受害人協商允許公司或者公司股東購買股份,或者以公司減資的形式使公司存續,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期。

第六條 人民法院對散伙公司的起訴作出最終判決,對公司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散伙公司訴訟后,人民法院不接受以同樣事實和理由提起散伙公司訴訟的訴訟。
第七條 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原因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并逐步自行清算。
債務人、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或者其他利益相關者申請人民法院特定清算組清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一)公司散伙逾期未成立清算組清算的;
(二)雖設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結算的;
(3)違反規定結算可能嚴重影響債務人或股東的利益。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司結算案件時,應當立即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從以下工作人員或機構獲得:
(一)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具有技能知識并取得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
第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債務人、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申請,或者根據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行政法規的個人行為;
(二)缺乏就業水平或民事行為;
(三)嚴重影響公司或者債務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在公司按規定結算并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有關公司的民事案件,應當以公司名義進行。
第十條 有關公司的民事案件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按照規定結算并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設立清算組的,清算組負責人意味著公司參與訴訟;未設立清算組的,原法定代表人意味著公司參與訴訟。
第十一條 公司結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債務人解散清算事項,并根據公司經營規模,基本上在全國各地或者公司工商登記地的省部級報紙上公布。
清算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通知和宣傳責任,導致債務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未償還債務人認為清算組成員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十二條 公司結算時,債務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務有異議,有權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批準,或者債務人仍質疑重新批準的債務。債務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理。
第十三條 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計劃結束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當備案。
公司清算方案的結束,通常是指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清算審計報告的結束。
第十四條 債務人補充申報的債務也可以按照公司未分配資產的規定償還。公司未分配的資產不能全額償還的,債務人認為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取得的財產償還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務人因重要過失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應當報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定清算計劃;人民法院機構結算的,應當報人民法院確定清算計劃。未確定的清算方案不能由清算組實施。
公司、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公司其他利益相關人或者債務人認為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未確定的清算計劃給公司或者債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機構結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結算。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六個月內清理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增加。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資產、編制負債表和資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制定相關的債務償還計劃。
債務償還計劃由所有債務人確定,不損害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清算組的申請判決予以認可。清算組按照償還計劃償還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結束清算計劃的判決。
如果債務人未能確定債務償還計劃或者人民法院不承認,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布破產。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建立清算組逐步結算,導致公司資產價格下跌、外流、損壞或損壞,債務人認為在經濟損失范圍內對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大股東因拒絕履行權力而損害公司關鍵資產、賬簿、秘密文件,債務人認為對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上述情形是由控股股東造成的。債務人認為控股股東對公司債權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故意處理公司資產給債務人的經濟損失,或者未按照規定結算,以不真實的清算審計報告騙取公司審批機關申請法人注銷備案。債務人認為對公司債權債務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二十條 公司散伙必須在按規定結算后申請注銷登記。公司未結算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債務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權債務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公司未按規定結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公司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審批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約定公司債權債務義務。債務人認為公司債權債務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和大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兩人以上。其中一人或者其他人依照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有關人員按照過失大小分擔相應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手時,公司股東未繳納的注資應視為清算財產。公司股東未繳納的注資,主要包括期滿未繳納的注資,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期滿未繳納的注資。
當公司資產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認為未支付注資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支付注資范圍內對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規章給予公司或者債務人經濟損失,公司或者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上述個人行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理。
公司已結算結束,上述公司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公司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理的散伙公司案件和公司結算案件。公司住所是指公司關鍵工作部門所在的城市。公司工作部門所在城市不明的,由人民法院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