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作者:公司注冊代辦 | 發布時間:2025-07-28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標準公司的部門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2條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有關規定開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2條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有關規定開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可以首次向國內外群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居住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rmb_______萬元。(注: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審批機關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采用募資方式成立的。)
第7條 該公司是一家永久性存續期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總經理或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企業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準,對公司負責,公司因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權債務義務。
第10條 自生效之日起,公司規定成為標準公司的部門和行為、公司與公司股東、公司股東與股東權利義務之間的法律約束文件。公司股東可以按照公司規章提起訴訟公司;公司股東可以按照公司規章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股東可以按照公司規章提起訴訟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指的其他高管是指公司董事會的秘書和財務主管。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獨立開展各項業務流程,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致力于為客戶提供貼心的服務,完成股東權利和公司意義的比較,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促進文化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售第14條 公司股權采用個股的方式。
第15條 公司公開發行的所有股權均為優先股。
第15條 公司公開發行的所有股權均為優先股。
第16條 公司股權發行,實行公布、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表示價值,實行等額本息區劃,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示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公開發行的優先股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發起人認繳制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萬余元)
第二節 股權調整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總股本:
(一)向公眾發行股份;
(二)當前公司所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原公司股東分配股份;
(四)以公積金轉增總股本;
(五)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法律、法規、法規及多種新股增發形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規章的有關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第22條 根據公司規章的有關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和公司規章規定的程序減少注冊資本。
第23條 公司不得回收公司股權。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作;
(三) 股權獎勵給公司員工;
由于上述第(一)項到第(二)項的原因,公司回收本公司股權時,應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收公司股權后,屬于第(一)項的,應當自回收之日起十日內銷戶;屬于第(二)項、第(四)項的,必須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銷戶。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收公司股權后,屬于第(一)項的,應當自回收之日起十日內銷售;屬于第(二)項、第(四)項的,必須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銷售。屬于第(三)項的,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資產的收購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凈利潤中支付,收購的股權應當在一年內出售給員工。
第三節股份出讓第25條 發起人擁有的公司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執行董事、公司監事、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請股權和變更,每年轉讓股權不得超過公司股權總額的25%;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辭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股權。
第四章 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是按照規定擁有公司股權的人。公司股東持有股份的控制權,先起訴抗辯權。
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是檢驗公司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關鍵依據,公司章程應當立即記錄公司股東的變更。股份公司章程規定以下事項:
(一) 公司股東的姓名、姓名、住所;
(二) 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數;
(三) 股東持有個股的序號;
(四) 股東獲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有下列權利:
(1)根據其持有的股票市場份額,獲得股息分配和其它形式的利潤分成;
(二)參加或委托公司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按照其持有的股票市場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提出意見或咨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規章和公司規章的有關規定出讓、贈與或者質押貸款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規章的有關規定獲取有關信息;
(七)當公司停止或結算時,參與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公司法規賦予的其他控制權。
第29條 公司股東明確提出查看上述相關信息或要求材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書面文件,確認公司股份的類型和持股數量,公司應當按照股東的規定提供股東資格。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侵犯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違紀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責任:
(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3)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應承擔的許多責任。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依法行使下列權力:
(一)確定公司的經營宗旨和融資計劃;
(二)職工監事非執行董事的競選和維護,選擇相關股東的報酬;
(三)公司監事非職工監事競選維修,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四)決議允許董事會報告;
(五)決議允許監事會報告;
(六)決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預算計劃;
(七)決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補虧計劃;
(八)決議公司減少或者增加注冊資本;
(九)決議出售公司債務卷;
(十)對公司合作、公司分立、散伙、結算作出決議;
(十一)變更公司規章;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股東大會應當決定的其他事項的決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企業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公司股東企業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公司股東企業年會每年舉行一次,上一會計年度完成后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的頻率不分。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必須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要求的法定總數較低,或少于章程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克服的損失達到總股本的三分之一;
(三)單獨或者合拼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如有必要;
(五)監事會建議舉行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董事會按照規定召開股東大會,由總經理組織。
第35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按照規定召開,由總經理組織。老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位的,由副董事組織;副董事不能履行職位或者不履行職位的,由一半以上執行董事共同推薦股東組織。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集結股東大會責任的,監事會應當立即集結主持;監事會不集結主持,持有公司90天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集結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前,董事會必須在召開前20天通過電話或書面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在召開前15天通知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工作通知包括以下幾點: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時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用明顯的文字描述:公司股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并可授權客戶參加會議或決議,股東委托代理人不需要是公司股東;
(四)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股東證券登記日;
(五)委托授權書送達時間地點;
(六)會議服務所設置手機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第38條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參加股東大會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公司股東出具的其他人參加股東大會的授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委托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有投票權;
(三)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安排的每一項決議事項提出批準、抵制或反對票指示;
(四)是否有可能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議的投票權,若有投票權應履行哪種表決權的實際標志;

(五)授權委托書的審簽日期和有效期;
(六)委托關系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參加股東大會的登記簿由公司制作。登記簿注明出席會議工作人員的姓名(或公司名稱)、身份證號碼、詳細居住地址、所有權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權金額及其受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稱)。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公司股東規定集結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以書面形式簽署一份或多份相同文件格式的具體內容,報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說明會議問題。董事會收到上述書面條件后,應當盡快發出集結臨時股東大會工作的通知。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報告發布后,除不可抗拒或其他行為外其事故等因素,董事會不能改變股東大會的持續時間;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改變股東大會的持續時間,應當根據情況當時的持續時間,但證券登記日不會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出建議第43條 獨立擁有或者合作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也可以在股東大會前十天明確提出臨時建議,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建議后兩天內通知股東,并將臨時建議提交股東大會決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的職責范圍,并有確立話題和實際決策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議納入會議計劃的,必須在股東大會上作出解釋和解釋。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定
第45條 公司股東(包括公司股東委托代理人)以其持有或意味著的股權金額行使表決權,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47條 公司董事會決定執行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后,報股東大會決定。
第48條 股東大會投票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第49條 股東大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將審議項目的確定作為會議記錄,項目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應與參與股東簽名冊和代理人出席的授權委托書一起存儲。 第五章 董事會第51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人組成員(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承擔責任,履行下列權力:
(一)承擔集結股東大會,同時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實施股東大會決議,制定實施辦法;
(三)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式;
(四)制定公司今年的會計預算和預算,股東分紅、補虧計劃;
(五)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解決方案,以及出售公司債券的計劃;
(六)制定公司合作、公司分立、公司方式變更、解散計劃;
(七)聘用或辭退公司主管,決定其報酬;
(八)根據總經理的候選人,聘用或辭退公司總經理、財務主管,決定其報酬;
(九)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確定公司內部結構組織設置;
(十一)公司規章規定的權力。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董事會大會應當由一半以上的股東參加。每個執行董事都有投票權。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全體董事一半以上的依據。
老板總結并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在幫助老板工作時,老板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執行職務;副董未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執行董事共同推薦執行董事執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在十天前通知董事和監事。表示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公司股東、三分之一以上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建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總理應在收到建議后十天內集結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老板由全體董事半數以上的投票選舉或免除。老板需要由股東董事或非股東董事擔任。
(一)適用于股東大會、集會、組織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法規、公司規章規定的控制權。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執行董事本人參加。執行董事因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執行董事以書面形式出席。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認證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項的確定作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第六章 經理
第57條 公司有一名經理,由董事會聘用或辭退。執行董事可以是兼任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執行董事不得超過公司執行董事數量的一半。
第58條 經理對公司董事會承擔責任,履行下列權力:
(一)組織公司的生產安全管理,組織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式;
(四)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實際規章制度; (六)聘請或解雇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的董事會候選人; (七)聘用或者辭退,由董事會聘用或者辭退以外的管理辦法部門領導; (八)董事會授予其他權力。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公司股東擔任的公司監事由股東大會競選更換,員工擔任的公司監事由公司公會或員工監事會投票選舉更換,公司監事可以連任。公司執行董事、主管、財務主管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現任主席,監事會現任主席由所有公司監事投票選舉一半以上。監事會現任主席聚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當監事會現任主席不能履行職位或者不履行職位時,一半以上的監事會將共同推薦公司監事集會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履行以下權力:(一)檢查公司財務;(二)監督執行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明確免除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公司法規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管的意見;(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行為危害公司利益的,同時要求糾正;(四)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未履行公司規定的集結和主持股東大會崗位職責時,集結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明確提出建議;(六)公司規章規定的權力。 第61條 公司監事可以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的決定提出明確的咨詢或建議。
第61條 公司監事可以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的決定提出明確的咨詢或建議。公司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組織協助其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可以建議召開臨時性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審議形式如下:
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應當參加監事會會議。
公司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有投票權,監事會應當對任何公司監事會提出的提案作出決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投票程序如下:
每個公司監事都有投票權。
監事會決定出席會議的一半以上公司的監事決議可以根據。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將審議項目的確定作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公司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八章 財務會計規章制度、股東股息和審計
第66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局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司建立了公司的財務、企業會計制度。
第67條 公司應當在每次會計期間完成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向財政局、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報告。并且必須在股東大會年會前20天準備好公司,供股東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