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公司法解釋二全文
作者:公司注冊 | 發布時間:2025-07-282022年新公司法表述二全篇文章
最大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規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大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依據,根據最大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4年2月17日第1607次會議的修改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次調整了若干規定的決策,最大人民法院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大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申請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的國有制破產企業
土地使用權的劃撥
是否應包括在內
破產債權
審批等情況〉二十九條民商法律規定的決定第二次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適當適用,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公司散伙與審理實踐活動相結合
結算
法律問題對案件適用的法律問題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出散伙公司的理由之一
起訴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一)公司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一年以上,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不能達到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
公司規章
要求的比例不能作為高效的股東大會或一年以上的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
(三)公司執行董事長期矛盾,而且不能按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處理,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
(四)經營管理造成其他嚴重困難,公司再次存續期將給股東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公司股東以自主權、股東分紅請求權等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虧損或者個人財產無法償還全部
負債
,及其公司被撤銷公司法人
企業營業執照
人民法院以未清算為由,不接受散伙公司訴訟。
第二條 公司股東提起散伙公司起訴,還申請人民法院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不接受結算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分散公司后,告知上訴人
民法
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應當自行結算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
第三條 公司股東提起散伙公司起訴時,向人民法院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或是
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保護公司股東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提供擔保。
第三條 公司股東提起散伙公司起訴時,向人民法院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或是
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保護公司股東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提供擔保。
第四條 公司股東提到,散伙公司應以公司為被告起訴。
上訴人以公司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上訴人其他人
股權變更
為第三人;上訴人不懈改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公司股東的訴訟。
上訴人應當通知公司股東或者通過人民法院通知散伙公司參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利益相關者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真實身份申請訴訟。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散伙公司案件時,需要注意協商。受害人協商允許公司或者公司股東購買股份,或者以公司減資的形式使公司存續,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部門
政策法規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裁定,如果雙方不能就公司的存續期達成協議。
經人民法院協商公司回收上訴人股份的,公司應當自民事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撤銷股權。在股權變更或銷售之前,上訴人不能以公司回收其股權為由抵制公司
債務人
。
第六條 人民法院對散伙公司的起訴作出最終判決,對公司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散伙公司訴訟后,人民法院不接受以同樣事實和理由提起散伙公司訴訟的訴訟。
第七條 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原因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并逐步自行結算。
債務人、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申請人民法院特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一)公司散伙逾期未成立清算組清算的;
(二)雖設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結算的;
(3)違反規定結算可能嚴重影響債務人或股東的利益。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
公司結算
案件應當立即由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從以下工作人員或機構獲得:
(一)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管;
(二)依法設立的
侓師
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破產重整
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
(3)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具有技能知識并取得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
第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債務人、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或者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情況申請,或按職權拆換清算組組員: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行政法規的個人行為;
(二)失去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水平;
(三)嚴重影響公司或者債務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公司按規定結算并登記
變更登記
以公司名義開展有關公司的民事案件。
第十條 公司按規定結算登記
變更登記
以公司名義開展有關公司的民事案件。
公司設立清算組的,清算組負責人意味著公司參與訴訟;未設立清算組的,原法定代表人意味著公司參與訴訟。
第十一條 公司結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整個公司解散清算事項的債務人,并根據公司的經營規模,基本上在全國各地或
公司申請注冊
省部級登記機關對報紙的影響很大。
清算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通知和宣傳責任,導致債務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未償還債務人認為清算組成員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十二條 公司結算時,債務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務有異議,有權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批準,或者債務人仍質疑重新批準的債務。債務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理。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
公司結算程序
結束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當予以備案。
公司清算計劃的結束通常是指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清算審計報告的結束。
第十四條 債務人補充申報的債務也可以按照公司未分配資產的規定償還。公司未分配的資產不能全額償還的,債務人認為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取得的財產償還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務人因重要過失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債務人或者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明確申請破產清算的,由于公司未分配合法財產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償還補充申報的債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結算的,應當報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定清算計劃;人民法院機構結算的,應當報人民法院確定清算計劃。未確定的清算方案不能由清算組實施。
公司、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公司其他利益相關人或者債務人認為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經營未確定的清算計劃給公司或者債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機構結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結算。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六個月內清理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增加。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資產、編制負債表和資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制定有關資產
債務償還
計劃方案。
債務償還計劃由所有債務人確定,不損害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清算組的申請判決予以認可。清算組按照償還計劃償還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結束清算計劃的判決。
債務人不確定債務償還計劃或者人民法院不承認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布破產。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建立清算組逐步結算,導致公司資產價格下跌、外流、損壞或損壞。債務人認為它在經濟損失范圍內
公司負債
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大股東因拒絕行使權力而損壞公司的關鍵資產、賬簿和秘密文件,無法清算。債務人認為這是公司的問題
債權債務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情況是由控股股東引起的,債務人認為控股股東對公司債權債務相應
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故意處理公司資產給債務人的經濟損失,或者未按照規定結算,以不真實的清算審計報告騙取公司審批機關申請法人注銷備案,債務人認為對公司債權債務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二十條 公司散伙必須在按規定結算后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必須按照規定結算后申請注銷登記。公司未結算即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債務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權債務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公司未按規定結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公司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審批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約定公司債權債務義務。債務人認為公司債權債務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有限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中一人或者其中一人按照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第二十二條 當公司分手時,公司股東未支付的注資應作為清算財產。公司股東未繳納的注資,主要包括期滿未繳納的注資,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期滿未繳納的注資。
當公司資產無法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認為未支付注資公司股東及其債務
公司開設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當時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納注資范圍內對公司負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規章給予公司或者債務人經濟損失,公司或者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持續180天以上單獨或總共持有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部分公司1%以上股東以清算組成員有上述個人行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理。
公司已結算結束,上述公司股東參照破產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公司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企業清算案件
所管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工作部門所在的城市。企業工作部門所在城市不明的,由人民法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