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起執行!稅務總局發文優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稅務總局發文優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
作者:注冊公司 | 發布時間:2025-07-282024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出文完善多項稅務管理服務!
為進一步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全面落實中央檢查整改,進一步深化稅務部門“放管服改革”在基本稅收管理工作中,改革創新,完善工商變更、跨區域轉移等稅收服務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工商變更操作步驟
1、全自動工商變更信息內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納稅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規辦理變更登記后,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變更信息內容;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換的工商變更信息內容,省、市、自治州、省轄市、省級城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市稅務局)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軟件(以下簡稱核心征管系統軟件)中自動備份工商變更信息內容(配件1)。
納稅人工商變更數據處于異常、異常戶銷等狀態的,核心征管系統軟件恢復后會自動變更。
2、全自動提醒推送服務
稅務局根據電子稅務局準確提示經營者辦理納稅人變更登記所涉及的提醒日程;涉及后續監管事項的,核心征管系統將待辦事項的信息提示推送給稅務人員。
3、做好總量備案變更手續
2024年4月1日前,已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未在稅務機關工商變更信息內容的納稅人,由地方稅務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的數據分類備案變更手續。
二是提高跨地區轉移稅務服務標準
1、提高遷移步驟
經營者跨地區遷移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居住工商變更后,應當向遷移地稅務機關填寫《跨省(市)遷移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2)。
稅務局出示《跨省(市)遷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附件3),告知納稅人遷出地繼續享有的相關資質利益等相關信息,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納稅申報責任。
經營者核實后,稅務局及時受理遷移手續,并將相關信息發送至遷出地稅務局。
經營者核實后,稅務局及時受理遷移手續,并將相關信息發送至遷出地稅務局。
2、提升搬遷步驟
搬遷地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納稅人信息后一個工作日內完成負責人稅務部門的分配和稅收(費用)評估,并告知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稅務申報。
3、建立相關事項
經營者在遷出地繼續:經營者基本備案、財務會計規章制度備案、稅務人員實名收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備案、企業增值稅發票類型驗證、增值稅發票最大稅額、企業增值稅退稅政策資格、出口退稅(免稅)稅備案、稅務信用評估等相關信息。
經營者轉移前預繳增值稅,可以按照規定再次抵扣;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未克服的損失,可以按照規定再次填寫;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按照規定再次抵扣,無需申請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移進項稅轉移表》。
轉移前后左右業務申請可參照《跨省(市)遷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附件4)辦理。
三、提高稅源管理崗位職責省、市稅務局根據當地稅務檢查的特點,提高分類管理職責,提高稅務相關風險分析、重點地區重點群體稅務風險管理等管理水平,鞏固市、縣稅務局的日常監督義務。原則上,已提升到省、市稅務局管理工作的復雜涉稅事項,不再推動下屬稅務局解決。
四、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注冊業務協調省、市稅務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換的變更登記、吊銷執照、撤銷變更登記等相關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統中標記數據。
對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注銷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的,可以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已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銷,但核心征管系統軟件在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為異常戶籍注銷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直接使用營業執照注銷。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報告。
起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