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商業預付卡中是什么意思)
作者:公司注冊代辦 | 發布時間:2025-07-02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商業預付卡中是什么意思)
近幾年,預付式消費盛行,各種充值卡、會員卡花樣繁多,部分商家打著預付消費折扣力度大的名號,吸引了不少市民走進了預付式消費模式,雖然,有一定的優惠力度,但預付式消費帶來的風險和隱患卻層出不窮。
部分消費者辦卡后忘記消費,致使預付卡過期或臨近過期,找到商家退費,卻被告知”磁卡過期,拒不退費” ,一些商家規定,辦卡后,卡片不記名不掛失,丟了之后不能補辦也無法找回。
新冠疫情以來,由于出行和場地等諸多條件受到限制,不少預付式消費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間無從實現。同時受到疫情的影響,大量的商戶倒閉,預付卡也得不到兌付。由此引發一系列預付式消費糾紛不斷增多。
不管是健身房,還是餐館、商場,這種預先繳納一定費用,可享受一段時期內消費、服務的經營模式,都符合商務部2012年頒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定義,“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1、關于預付卡金額和使用期限的問題
預付卡分為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注冊資本較低,但大量發放商業預付款的,怎么辦?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在發行商業預付款之前,企業要進行備案登記的,但是實際上發卡商家備案的少之又少。關于發卡單位的資金要求也沒有多少人能達標。設立資金監管的單位更是少之又少。
3、健身卡約定“不退不轉”,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2024)黑0109民初615號于x、李x等與哈爾濱市松北區xx健身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
基本案情:于x、李x分別與xx健身館簽訂《哈爾濱xx健身預付款服務合同》,因xx健身館多次未經于x同意為其更換教練,且四位健身教練提供的訓練指導內容重復,導致不佳的健身體驗,使訓練不能達到健身目的。于x認為xx健身館未按約定為其提供私教服務,于2019年8月向xx健身館提出退課要求。
裁判意見:服務合同是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之間約定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盡管案涉《哈爾濱xx健身預付款服務合同》載明“因甲方原因則不予退課、轉課、換課”,但該合同屬于xx健身館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于x協商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排除了于x的合同解除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之規定,應屬無效條款。于x作為健身會員,同時也是健身服務的消費者,其在簽訂會員協議并購買私教課程后均預先支付了相應的費用,該費用屬于預付款性質。因健身館未能按照約定提供相應私教課程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規定,健身館應當退回于x相應預付款。
經營者在《健身服務合同》中作出“一經售出,不退不轉”的表述,在實務中往往會因為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被認定為無效條款,然而該條款的無效,并不意味著合同無效,《健身服務合同》本身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達成的,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時,屬于有效合同,消費者不享有隨意退轉的權利,應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看其是否滿足《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消費者僅僅因為個人原因解除服務合同的,應屬于違約行為。
4、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健身健美協會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征求意見稿)》)的價值與意義。
核心條文是給予在購買后7日內未進行健身的一些沖動型的消費者一次反悔的機會,可以全額退卡。真正的是從消費者角度出發,為消費者考慮,讓消費行為更加理智,讓真正想運動,想健身的人獲得服務。同時要注意上海的“七天冷靜期退費”有“未開卡使用”的前置條件。消費者一旦開卡入場使用將直接起算會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內,都不再適用于冷靜期退費條款。
如果健身服務合同進入實際的履行,消費者任意解除合同要求退款,違約消費者的訴求事項就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