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實行免稅管理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26北京: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方網站4月18日消息,3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發布《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解釋了規范中國(北京)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管理的有關事項。原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9年第6號
為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范中國(北京)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采購憑證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財稅規定出口〔2018〕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適用于103號文件: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北京注冊,并在“綜合試驗區網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合試驗區在線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后,自動實現“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登記,企業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登記。
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第二個月(第二季度增值稅申報)的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
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第二個月(第二季度增值稅申報)的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出口貨物相關文件資料保存企業備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八欄(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免稅銷售”、第九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表》第八欄“出口免稅”項下填寫上述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十三欄“出口免稅銷售額”項下填寫上述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銷售額。
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分別核算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5、稅務機關應當利用“綜合試驗區在線綜合服務平臺”注冊的電子信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綜合試驗區出口商品申報表電子信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免稅申報數據等三方數據,加強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商品的免稅管理,具體方案另行規定。
6、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取得有效采購憑證的貨物,按照現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6、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取得有效采購憑證的貨物,按照現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7、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