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26北京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
據北京市財政局網站7月2日消息,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經北京市政府批準,6月28日,46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并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財政部、北京市委宣傳部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北京財政綜合體)〔2019〕1205號)公布了北京市調整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具體內容如:
1、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所屬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2、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一體化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職業教育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和地方教育費。
2、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一體化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職業教育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30%抵扣當年應繳教育費和地方教育費。試點企業屬于集體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資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抵扣教育費和地方教育費。
允許抵免投資是指當年試點企業獨立舉辦或參與職業教育的辦學投資和資金支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與職業院校穩定開展校企合作的支出,國家規劃布局的產教一體化培訓基地等重大項目建設投資和基本運營費用。
試點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的,未繳部分可在今后一年繼續抵免。試點企業撤回投資、轉讓股權的,應當補繳已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3、自2019年7月1日起,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和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將降低50%,具體調整內容將按照《通知》執行。
四、減免上述政府資金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五、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執行。對上述減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
6、收費單位應及時在收費場所和網站上公布相關減免政策,接受社會監督。
七、各級財政、市場監督、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收費的部門和單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