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稅務局提醒納稅人開具發票涉稅服務有關事項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26北京市稅務局提醒納稅人開具發票涉稅服務有關事項
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方網站報道,為有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強對升級發票服務單位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等涉稅服務的監督管理,4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人開具發票涉稅服務的提醒》,提示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等相關事項。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1)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1)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愿選擇具有服務資格的維護服務單位。 (2)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和維護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243號)規定,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為200元,報稅盤零售價格為200元 100元;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 200元,TCG-02報稅盤零售價為100元。從事增值稅控制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每戶每套280元;使用兩套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技術維護服務費從第二套減半。從事增值稅控制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每戶每套280元;使用兩套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技術維護服務費從第二套減半。
(3)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增值稅管理和用戶的需要,確保專用設備的及時供應。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專用設備的銷售價格,拒絕銷售專用設備。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銷售給用戶。用戶自愿向服務單位購買通用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書面確認(四)服務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免費的增值稅稅控制系統操作培訓,不得增加其他費用培訓內容。培訓應遵循用戶自愿的原則。嚴禁收費培訓,嚴禁強制培訓,嚴禁搭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服務單位不得以培訓為銷售、安裝專用設備的前提。
二、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
(1)納稅人可以使用電子發票建立自己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所有者應當向稅務機關備案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建設的技術方案和管理方案。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和電子發票系統數據接口規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金稅工程納稅人技術服務網數據接口規范(http://its.chinatax.gov.cn)上發布,納稅人或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系統開發商可免費下載使用。納稅人可以自行開發或選擇任何軟件公司開發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納稅人可以自行開發或選擇任何軟件公司開發電子發票服務平臺。
(3)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提供生成、打印、查詢和交付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基本服務。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已在稅務機關備案的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已備案的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名單將定期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