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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6-26北京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網站(北京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
在日常貨物交易中,合同通常規定賣方有義務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如果賣方不開具或不及時開具發票,買方不能及時抵扣進項稅額,可能會給買方造成損失。誰應該承擔這部分損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涉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最終作出維持判決,支持買方的訴訟請求,由賣方賠償稅收損失。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小北公司(供應商)與小廣公司(訂貨單位)簽訂了《產品訂購合同》,約定訂購的產品為探測器,發票類型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同簽訂后,小廣公司向小北公司支付貨款,小北公司向小廣公司發貨。小廣公司和小北公司都認可,合同約定的金額為增值稅金額,合同簽訂時的增值稅稅率為16%。但雙方履行合同后,經小廣公司多次催促,小北公司未開具增值稅發票。
直到2019年4月1日,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以后,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隨后,小北公司表示無法向小廣公司開具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向小廣公司開具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廣公司對此不滿,認為如果小北公司能正常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增值稅稅率應為16%。正是因為小北公司忽視了開票義務,才造成了小廣公司增值稅的損失。溝通失敗后,小廣公司隨后向法院起訴小北公司,要求其賠償增值稅損失。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小北公司收到小廣公司支付的貨款,并將貨物交付給小廣公司后,應及時開具發票。由于小北公司忽視履行義務,由于稅率變化,小廣公司不能享受進項稅扣除的法定優惠,小北公司應賠償稅收損失。因此,一審法院支持小廣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
小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一中院認為
產品訂購合同約定的發票類型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小北公司有義務向小廣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案中,小北公司收到小廣公司支付的貨款并供貨后,未能及時履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義務,導致小廣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小北公司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二審法院確認一審增值稅損失的正確認定。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了小北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將標的物單證以外的相關單證和資料交付給買受人。
法官提示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賣方的發票交付義務主要體現在及時交付上,即在銷售合同履行后的合理時間內交付。對合理時間的判斷主要結合買賣雙方的交易頻率、交易習慣、是否起訴等。如果賣方未能及時交付發票,買方可能因年度稅率調整而遭受進項稅損失,這部分損失可歸因于賣方的違約行為,因此賣方應賠償買方的稅收損失。在年度稅率政策調整的情況下,賣方應及時履行發票義務,買方應及時用發票扣除稅款,避免買賣雙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