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離職但未變更登記的法律問題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法定代表人辭職但未發生工商變更的法律問題
核心觀點:擔任公司
法定代表者
其基本條件是該人擔任公司老板,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老板、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或自行辭職后,隨后失去了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承擔了終止和避免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為的責任。違反這一義務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論文提出的問題來源于下面介紹的例子:
某
一人有限公司
經營不善,股東對公司失去信心,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提供資產。迫不及待地,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某向股東提出辭呈,辭去了公司的所有職位(包括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欠房東租金,王某離開時未分配公司資產,便全部被房東扣押,包括財務憑證、證件等。繼承后,股東要求房東退還物品,以便結算公司。在律師的建議下,房東認為這些物品屬于公司,不能歸還股東,只能歸還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張某,否則會有風險。此時,張某還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阻止房東將物品返還給股東,以對抗公司股東。
在這里,隨著本文的關鍵問題的出現,法定代表人是否還能代表公司在作為總經理的法定代表人辭職后變更登記前做事?什么是法定代表備案的有效性?
第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法律作為相關法人的關鍵制度之一,并未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詳細的制度安排。現有的法律法規,失之廣泛。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負責人,按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從當今公司法的角度來看,這種定義/要求本身并不缺乏困難,也沒有明確地揭示法定代表人的功能。
但在《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并沒有像要求股東大會和總經理的權力那樣詳細規定,只是在不同的條款中提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簽署公司的個股和債券。《公司備案條例》明確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備案、變更和銷戶過程中的簽名權。
然后根據《合同法》中有關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的規定進行總結。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職責集中在對外代表公司,以及政府和其他與公司交易的核心。換句話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賦予公司法定意義的代表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自然、不可否認地對外代表公司(除了對方的惡意)。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作為意思表示機關,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即其不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第二,法定代表人的備案及效力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老總、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公司規定執行,并依法登記。企業法定代表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備案條例》第九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姓名屬于登記事項。《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要求》第三條規定,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13條,能夠成為法定代表人的人員,要么是老板、執行董事,要么是經理,其他人無權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細考慮這篇文章的第一個要求,不難得到以下結果:在其他人被注冊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先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換句話說,擔任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的前提或基本條件,應當注冊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專家指出,這種邏輯關系非常重要,旨在確保具體履行職責的人作為主要意思表示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權益一致。否則,如果一個人不再在公司擔任上述職務,他的人和公司的權益就會發生沖突或反對,他自然會失去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基本條件。
簡單的公式表示:詳細意義上的法定代表=基本任職條件 備案。“詳細意義上的”是指對內、對外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基于以上理解,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法律作用和效力問題。
1.對外效力
大多數法律登記制度都是基于公示公信制度的價值,例如物權法中的登記制度。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上的登記制度也不例外。作為公司法人的人格因素之一,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的其他登記事項都是為了保護與公司有各種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備案的主要目的是向外界第三人宣傳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從這個意義上說,注冊是具體人員成為公司詳細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因素之一。未經備案,該人不能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效對外。
歸根結底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會相應地產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備案而言,第三方可以根據備案信任登記人員,有權代表公司。這種信任可以有效地持續到法定代表人的備案被變更時,包括在法定代表人被免除老板、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后至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之日的期間。
2.對里效力
也就是說,這種備案公示旨在維護第三方,所以法定代表人的備案對里(即公司、股東和其他高管等)沒有相應的約束。).換句話說,在公司內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確定后,即使沒有備案,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在公司內部替代仍在注冊的法定代表人,并在一定范圍內獲得高效的外部代表權(如代表公司簽署變更原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就具體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備案只是法定代表人對外效力的標準;但是,如果你想在里面工作,你必須滿足基本的工作條件,即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簡而言之,法定代表人的備案效力就像《公司法》第32條第3款一樣(即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姓名或者姓名;如果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規定的股東登記效力相同,即備案對抗效力,不備案則不會對抗第三人。
三是原法定代表人辭職但未發生工商變更的法律問題
討論法定代表人被免除相關職位后,被工商變更前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更有價值。這也是本文的主題所屬。
在實踐中,當法定代表人被免職或離職時,很容易與公司發生糾紛和糾紛(例如引述案例)。專家指出,如何確定離職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是最核心的問題。
無論是被解雇、辭退還是獨立辭職,當法定代表人的老板、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職務停止時,他都失去了成為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條件或基本條件,盡管他仍然是工商登記中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如果你失去了這個基本條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實際自然人而言)就無權代表公司,他們必須積極終止,繼續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工作。換句話說,它應該主動防止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工作,并主動向第三方表明它不再有代表公司的權利,這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需求。否則,對外界構成虛假陳述,對公司構成無權代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然而然,根據公示
公信標準
,盡管缺乏基本的工作條件,但第三方仍然獲得信任工商登記的信息,并認為該人有權代表公司。
根據房東的解釋,本文首先介紹的案件中,其擔心的風險,在直接交給股東的情況下,張某將來會找他麻煩。專家指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無論公司最終是否變更法定代表人,張某都會立即離職,自然會失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起訴房東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行終止代表人的義務,法律通常可以直接控制公司,基于維護第三人對公示信息的信任利益,辭職法定代表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對于這一點,專家指出,必須注意的是,這種立即控制公司效力的法律基礎是表見代理制度,而非高效代表行為。
根據表見代理制度的理解,專家指出,當第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該法定代表人已經被解職或離職時,與該法定代表人簽訂的相關合同屬于
無效合同
。
引述案例分析四
回過頭來看文章引用的例子,專家指出,房東應該把所有的物品都交給股東(需要注意的是,在非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隨意交給股東);在法律上,它沒有任何法律糾紛。與此同時,張某辭職后,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房東表達任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法行為,對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