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一般行業變更審批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權限內外資企業一般領域變更審核審核
申請事項:外資企業變更審核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收費標準:不需要錢
申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必須提交申請書(包括附表: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行政許可事項委托書)、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以下申請材料:
1
.一般變更(主要包括:外資企業名稱、地址、經營期限、經營范圍變更;投資者同比增資;增加投資期限等。):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企業法實施細則》、審批材料(主要包括:董事會決議、合同修改協議、章程修改協議等。)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及相關重點法規和規章提交。
2
.
股東變更
:審批材料(參照格式)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提交。
3
.調整投資金額,注冊資本:根據《外資企業調整投資金額及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提交審批材料,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
3
.調整投資金額,注冊資本:根據《外資企業調整投資金額及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提交審批材料,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
4
.合并分立:按照《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的規定》提交審批材料。
5
.提前結束分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提交審批材料。
委托簽署文件的,應當出示相應的法定委托公文。
二、審理
標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標準合理,
本崗位職責人:外資處審理人員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按照審理規范對申請材料進行檢查。
2.對符合審批標準的申請材料,及時審理并備案(關鍵備案審批時間、受理人、申請公司名稱、申請事項、申請人及聯系方式等)。),并將申請材料轉移到審批程序。
3.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補正材料的相關內容、標準、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必須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與此同時,向上一級(外資部主管領導)備案。
截止日期:5個工作日[page]
二、評審
標準:
1.屬于本處所管權限范圍內的項目。
2.投資者的法律主體、項目內容及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批準要求,根據中列各類法規規定,申請材料齊全、標準合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合同、規章變更應當符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作企業合同、規章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辦法》規定外資企業規章變更。外國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應符合《外國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外資企業合并分立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的規定》。外資企業調整投資金額、注冊資本應符合《外資企業調整投資金額及注冊資本相關規定及程序通知》的規定。外資企業應符合《北京市外資企業散伙規定》的規定,提前結束散伙。
本崗位職責人:外資部批準人員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根據審查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有效性和文件內容的規范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初步意見,填寫批準任務單(流程表)和批準文件,隨批準任務單(流程表)轉入審核申請材料和批準文件。
3.如果已報告的材料和文件內容有問題,需要更改和補充,報復審批人員提出修改意見后,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請人,并報上一級備案。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標準和要求,審核結束后,審核人員必須在批準的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不批準的意見和原因,然后轉移審核人員。
期限:25個工作日(合作企業10個工作日)
三、復核
標準:
1.同等評審規范;
2.批準文件標準,適用法律正確。
本崗位職責人:外資部主管部長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進行審查。
2.在批準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意見后,允許初審意見的,轉讓批準人員。
3.不愿意初審意見的,應當與評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審查意見和原因,填寫審批任務單(流程表),并與初審意見一起轉讓審批人員。
期限:25個工作日(合作企業10個工作日)
四、核準
標準:同樣的審核規范。
本崗位職責人:市商務局副局主管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按照審核標準對審核建議進行審核。
2.審批意見允許的,在審批任務單(流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后,退回審理人員。
3.如果不愿審查人員的意見,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審批意見和原因,按原方式退還審理人員。
期限:20個工作日(合作企業5個工作日)[page]
五、告之
本崗位職責人:外資處審理人員
工作要求:
1.立即、準確地告知申請人做事的結論;
2.詳細、恰當、合理地制作公文;
3.保留存檔的許可文件材料齊全,標準齊全。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根據工作要求,制發許可文件并存檔。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根據工作要求,制發許可文件并存檔。
2.對于批準的,制作批準文件,告知申請人領取。(條件滿足時,通過因特網等方式公布做事結論)。
3.對于不予批準的文件,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原因及申請人的相關權利和投訴渠道,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給申請人。
4.立即將需要序號打印的許可文件轉移到編印程序,需要授予《批準證書》的許可文件和材料文件立即轉移到頒證程序。
5.批準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存檔批準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截止日期:5個工作日
六、編印
本崗位職責人:機要室編印人員
工作要求:
1.文件印刷和序號標準整齊、正確;
2.完整完善的公文接收程序;
3.詳細的文件資料,不要丟失,不要損壞。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根據工作要求編制公文。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根據工作要求編制公文。
2.對需要編印的公文進行計算機備案歸檔。
3.公文印制完畢后,及時通知審核人員進行校對;印制完畢后,及時聯系審核人員,審核人員領取并核對。
4.對于需要修改格式、文本的,提出修改意見,并盡快通知審核人員進行修改。
截止日期:5個工作日
七、頒證
(一)審理
標準: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臺港澳僑風險投資企業批準證正、團本;
2.外國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批準證存根(22號窗口收到)。
標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標準、合理。
標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標準、合理。
本崗位職責人:外資處頒證審理人員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按照審理規范對申請材料進行檢查。
2.對于符合審批標準的申請材料,必須及時受理并轉入審批程序。
3.如果申請材料不符合審理標準,將需要補充補充補充材料的相關內容、標準、申請人的相關權利和投訴渠道,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
期限:2個工作日
(二)審批[page]
標準:
1.申請材料詳細、恰當、合理;
2.保存檔案的句子材料齊全,標準化。
本崗位職責人:外資部頒證人員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核。
2.對于符合標準的,提出審查意見,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長)批準后,頒發批準證書。
3.對于不符合標準的,將不予批準的原因及申請人的有關權利、投訴渠道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報上一級備案。
4.審批結束后,按要求存檔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
時間限制:3個工作日
申請期限:
90
個工作日(合資)、
45
個工作日(合作)、
90
個工作日(外資)
實際工作參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暫行管理辦法、《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若干規定》、《關于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暫行管理辦法、《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各方出資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補充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新增資本貸款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條例》、有關問題,如下發外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等。、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外國投資商業(分銷)公司引導指南》、對外國投資商業企業進行商務部有關委托地區部門審核的通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和處置暫行條例》、《關于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重組資產的暫行規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分享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外資企業投資者注資和結算實際應用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外資企業經營期屆滿后未清算的問題的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解決外資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的通知》、國有企業利用外資改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關于舉辦外商投資投資公司的規定》、關于外國投資的投資公司在商務部的補充規定、《關于外國投資人民幣投資的通知》、商務部關于外資企業的辦理?〈我們國家鼓勵發展內外資項目確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我們國家鼓勵發展內外資項目確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關于辦理鼓勵類外資企業免稅確認單的復函》、關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問題,〈對于解決外資企業董事不參加公司董事會會議難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外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計劃》、《外國(地區)企業受托經營管理合資企業審批登記通知》、《中外合資企業承包經營規定》、《關于外貿經濟合作部有關地區自主審查鼓勵類外資企業向外貿經貿部備案的通知》、《外貿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資企業審計、備案、外匯和稅務管理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產品出口檢查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資企業仿冒驗資報告處罰可用法規難題的答復》、與國務院有關
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份規定的實施細則、《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的若干意見》、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管理辦法、《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開設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標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境外機構投資者地區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具體控制權轉移行為的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有限公司外商股份有關問題的復函(介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金融企業發售公司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資本
保險公司
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資本保險公司管理辦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資本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資本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實施辦法》、關于提高外國投資非商業公司分銷業務范圍的有關問題,商務部通知、《直銷管理條例》、《商務部關于回應直銷行業相關問題的信函》、《商務部關于申請直銷公司服務點認同函及確認函格式的通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風險投資企業管理條例、外商投資租賃行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關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管理規定〉補充規定》、《關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二條補充規定、關于修改后的交通部門<外國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交通運輸行業條款要求的通知、《外商投資鐵路貨運行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
公司管理規定、國際海運業外商投資管理條例、《<民航投資外商投資規定>補充規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實施汽車品牌銷售管理的辦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公司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外商投資建筑業公司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的若干規定實施意見》、《外商投資電信公司管理規定、建設部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公司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外商投資廣告公司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資企業地區投資廣告業相關問題的回應、《外商投資影院暫行條例》、《<外商投資影院暫行條例>補充規定》、《<外商投資影院暫行條例>第二條補充規定、中外合作音像產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商業演出管理條例》、《商業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涉外文化藝術表演與展覽管理條例》、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游局、商務部有關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中外合作光盤復制與生產企業設立及設備引進的相關問題,新聞出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有關通知》、《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與管理的意見》、《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探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若干意見》、開設外國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條例的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引進外資工作計劃》、開設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規定、《〈關于開設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規定〉補充規定》、《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設立暫行條例》、關于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有關問題的《關于外商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通知》、《外商投資開發經營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國投資資產價值鑒定的通知》、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核管理暫行辦法、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及登記管理的規定》、設立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的若干暫行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條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及監督管理辦法、對部分外國投資道路運輸企業進行商務部有關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的通知、《商務部關于委托省級商務部門對外國投資無船承運公司進行審核管理的通知》、委托省級商務部門對外國投資印刷企業進行審核管理的《商務部有關通知》、委托省商務部門對外國投資建筑企業進行審核管理的《商務部有關通知》、委托省級商務部門對外國投資建設工程設計公司進行審核管理的《商務部有關通知》、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關于外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題的商務部通知、《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外國投資商業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序的通知》、《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安排》(CEPA)》、《〈關于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內地和香港安排。〉補充協議一》、《〈關于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內地和香港安排。〉第二條補充協議、《〈關于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內地和香港安排。〉補充協議三》、《〈關于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內地和香港安排。〉第四條補充協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獲得銷售經營許可的企業從事銷售生產經營相關問題的建議》、《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標準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行業審計與管控的通知》、《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與管理的意見》《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土地政策的通知》、關于2007年我國吸收外國投資的指導意見,商務部辦公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