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的這些變化!(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的這些變化!)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注意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的變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布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最終結算納稅申報。為方便經營者準確理解和填寫,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權威詳細說明了表格的修訂環境、標準和內容。那么,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主表在哪里有變化呢?
1.為使經營者在很大程度上享受所得稅稅前補償損失政策(有限期限)和稅前補償應納稅額優惠政策(無限期限),原第21行“稅前補償應納稅額”按照有利于經營者的標準與第22行“補償前一年度損失”的順序進行交換。調整后,經營者應先用稅收調整后的收入來彌補前一年的損失,然后換取可抵扣的應納稅額,以彌補前一年損失后的余額。
2.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工作的意見》〈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通知(會計〔2016〕22號)要求將“營業稅及附加”會計分錄名稱調整為“稅及附加”,將原第三行“營業稅及附加”項目規劃調整為“稅及附加”。
3.建立計算方法和填寫規范,解決經營者利用境外收入抵扣(填補)地區虧損的計算問題。經營者可以選擇是否使用海外收入來抵消(填補)地區的損失。當經營者選擇不需要海外收入來抵消該地區的損失時,表第18行“增加:海外應稅收入抵消地區損失”和“海外所得稅抵免明細表”(A108萬)第6列“抵消地區損失”填寫“0”。
當經營者選擇在海外所得抵扣(填補)地區虧損時,在《海外所得稅抵免明細表》(A108萬)第6列“抵扣地區虧損”中填寫海外所得填補地區虧損金額,并分別處理兩種情況:一是用海外所得抵消今年的地區虧損,同時填寫本表第18行“加:海外應稅所得抵扣地區虧損”;二是用境外所得填補前一年度地區虧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計算填補金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第11列。
4.為了避免理解差異,提高計算步驟的確定性,原第三行“營業稅及附加”、原第四行“營業費”、原第五行“期間費”、原第六行“銷售費”、原第七行“資產減值損失”加“減:”標識,原第九行“長期投資”加“加:”標識。
5.刪除了不參與本表計算的原第37行“前一年多繳的所得稅年抵扣”和前第38行“前一年未繳的年入庫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