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范圍變更需要什么條件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企業經營范圍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一、企業經營范圍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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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改變公司規定,改變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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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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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變更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
二是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要求
第一條本規定應當按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和行政規章制定,以規范公司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利。
二是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要求
第一條本規定應當按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和行政規章制定,以規范公司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利。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企業。
第3條經營范圍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范圍,應當依法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申請者應參照《國民經濟產業分類》選擇一個或多個小項目、中類或類別獨立提出業務范圍登記申請。可以參考政策法規、領域習慣或專業文獻提交《國民經濟產業分類》中沒有標準的新興產業或實際經營范圍的申請。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規定或合伙協議的要求。經營范圍發生變化,公司解決規定或合伙協議,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工商變更。
第四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在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經營范圍(以下簡稱外部許可經營項目)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憑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確定的經營范圍(以下簡稱內置許可經營項目),經企業登記機關按規定批準登記后,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內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5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備案外部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文件和證件未表達外部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標準和《國民經濟產業分類》備案。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規章、合伙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相關政策法規、領域習慣或者專業文獻備案外部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范圍。
企業登記機關必須在經營范圍之后注明“(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依法批準的項目才能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獲得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和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審批文件、證件名稱、審批機關、許可內容和有效期。在這些項目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范圍包括外部許可經營項目,企業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需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和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允許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變更事項。
第7條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或者反映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個經營范圍屬于該企業的領域。
第8條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公司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工商變更。其中,合伙企業,
個人獨資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變更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工商變更。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外部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審批文件和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工商變更。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后期許可經營項目。如果其審批文件和證件記錄的經營范圍術語與原備案描述不一致或發生變更,可以憑審批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工商變更。
第九條新成立的企業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申請外部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憑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合并而存在的企業申請外部許可經營項目的,在工商變更前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10條公司變更類別的,公司在變更類別之前,不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因為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預許可經營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
第十一條公司變更投資者的,原批準機關批準的預許可經營項目,變更投資者后不需要重新辦理批準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和證件,將公司的投資者從境內投資者轉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投資者從境外投資者轉變為區域投資者。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
法律責任
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子公司),其經營范圍不得超過所屬公司的經營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
審批機關獨立允許子公司經營外部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需憑分公司外部許可經營項目的審批文件和證件申請提升相應的經營范圍,并在申請提升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公司經營)”字樣。
子公司經營所屬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外部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
第13條企業申請經營范圍包括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備案:
(一)屬于外部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無法提交審批文件、證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確定要求特殊行業的企業只有通過批準的項目才能申請其他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確定的規定,禁止企業經營。
第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相關項目的經營,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注銷經營范圍的登記:
(一)業務范圍屬于外部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范圍,因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確定要求調整到外部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經批準的;
(二)業務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核,企業未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經批準的;
(三)業務范圍內的預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再次辦理審批手續并經批準的;
(四)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在經營范圍內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其他審批文件的。
第十五條公司未經批準、備案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的法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范圍有以下要求: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超過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
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依法登記,換言之,企業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批準的方式為準。
2.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依法登記,換句話說,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批準的為準。企業需要在登記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規章限制項目,在開展備案前,必須依法批準。
法律允許變更公司的經營范圍,但相應的變更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在股東會決議后備案,然后進行經營范圍變更。上述就是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的基本條件。這就是小編帶給大家的知識,如果還有什么問題需要咨詢,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