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京注冊公司新政策 北京企業怎樣申請機動車指標?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北京企業怎樣申請機動車指標?
一、申請配置指標條件說明
(一)單位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需要具備何種條件?
企業申請指標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的營業執照,并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
在本市新注冊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的營業執照,在注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
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的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同樣可以作為申請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申請指標有數量限制嗎?數量是如何確定的?
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繳納入庫的增值稅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的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5個。
新注冊企業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的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5個。新注冊企業當年申請配置指標,填報稅額應為截止到申請日的上月底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在下一年度申請配置指標時,按老企業對待,填報的納稅額為上一年度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但計算可申請編碼數時會扣減上年度已中簽編碼數。
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的編碼和1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編碼。
二、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操作說明
(一)如何注冊與登錄?
1.2014年1月1日前未申請過搖號的新用戶,可在網站(www.bjhjyd.gov.cn)首頁點擊“我要注冊”,選擇用戶類型,如實填寫單位信息并設置密碼,完成賬戶注冊。注冊成功的用戶憑“手機號+密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密碼”登錄系統。
新用戶也可攜帶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辦理注冊。
2.2014年1月1日前已經申請過搖號的,系統自動完成賬戶注冊,申請人直接用“手機號+密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密碼”登錄系統。
(二)如何修改注冊賬戶信息?
已注冊用戶登錄系統后進入用戶中心,在賬戶功能區點擊“修改基本信息”、“修改密碼”、“修改手機”可完成賬戶信息的修改。
也可攜帶單位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辦理。
(三)如何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
申請人可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點擊“填報20XX年申請”,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也可攜帶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辦理申請。
注1:企業填報時,“單位名稱”、“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內容應與市工商局網站(www.baic.gov.cn)→“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中的相應內容一致。
注2:新注冊企業填報時,增值稅為“當年1月1日至申請日上月底”期間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在下一年度申請配置指標時,按老企業對待,填報的納稅額為上一年度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但計算可申請編碼數時會扣減上年度已中簽編碼數。
(四)如何取消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點擊“申請表”,在申請表頁面左上方點擊“取消申請”;或者攜帶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辦理。
審核通過的編碼于搖號月25日進入搖號池并封存,26日參加搖號,這兩天不能取消申請;審核不通過的編碼取消申請沒有時間限制。
(五)哪些情況需要重新申請,如何重新申請?
申請信息填報有誤、申請信息發生變化或退出申請后想再次申請的,需要重新申請。申請人可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點擊“申請表”,在申請表頁面點擊“重新申請”,按系統提示逐步操作;也可攜帶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辦理重新申請。
(六)在窗口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需攜帶哪些材料?
需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詳細如下:
企業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手續。
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法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手續。
注1:以上相關證件和各類證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復印件。
注2:委托手續是指:
(1)單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要求寫明受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并明確委托事項;
(2)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七)什么時間可以查詢審核結果?如何查詢?
每月8日24:00前提交的申請,自當月25日9:00起可以在網站(www.bjhjyd.gov.cn)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點擊“申請表”查詢審核結果;或登錄手機版查詢系統“北京汽車指標”查詢審核結果;也可憑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
(八)什么時間可以查詢搖號結果?如何查詢?
雙月26日上午10:00開始搖號,12:00起可以在網站(www.bjhjyd.gov.cn)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點擊“申請表”查詢搖號結果,或登錄手機版查詢系統“北京汽車指標”查詢搖號結果;也可憑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查詢搖號結果,或撥打12580查詢當期搖號結果。
搖號時間因故發生變化的,由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提前公布。
(九)單位編碼的有效期如何規定?
單位編碼的有效期截止到當年的12月31日,審核通過未中簽的編碼自動參加有效期內的搖號。例如,2017年已提交搖號申請,到2018年1月1日則該申請的狀態變為“申請已過期”,如需繼續申請2018年搖號,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點擊“填報2018年申請”。
(十)審核未通過的如何辦理復核申請?
審核未通過的單位可在網站(www.bjhjyd.gov.cn)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點擊“申請表”查詢申請信息及審核未通過原因。申請人應仔細檢查所填信息是否有誤,如果填報有誤,可點擊“重新申請”修改信息,并再次提交申請參加審核。如經確認填報無誤,可根據提示的“復核流程說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關審核部門申請復核。
審核未通過的單位也可憑單位有效證件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辦理。
(十一)搖號中簽的如何打印《單位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指標的有效期是多長?
搖號中簽的,登錄系統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會顯示“我的指標”,可下載打印《單位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也可憑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就近到各區對外辦公窗口查詢打印。
自2018年1月15日起,搖號中簽的《單位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有效期為12個月,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到國稅、工商、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車輛購置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開具、車輛登記等所有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2017年8月、10月、12月通過搖號、輪候方式獲得的小客車配置指標,有效期在原來的基礎上延長6個月。
2014年上牌的車是國幾?
2014年的車有國四也有國五的,具體表現為:
1、國四標準實施時間
(1)2010年1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第四階段限制實施日期的復函》,對機動車國Ⅳ標準實施日期進行了適當調整。
(2)根據文件通知,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即車用柴油發動機)與汽車,暫定推遲一年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壓燃式新車(指柴油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壓燃式新發動機不得銷售和投入使用。
2、國五標準實施時間
(1)2013年9月17日,環保部發布《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
(2)北京市已解決了低硫燃油的供應問題,具備實施第五階段輕型汽油車排放標準的條件。國五標準發布后,2013年9月份,北京市在全國率先實施輕型車國五排放標準。
(3)2014年4月30日起,對在上海市辦理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以及在上海市使用的公交、環衛、郵政行業重型柴油車,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2014年5月1日后銷售或轉入的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車輛,停止辦理注冊登記。即在上海市銷售、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購置機動車,或從外地轉入上海市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都要實施\"國五\"排放標準,不達標的話,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移登記。
3、所以,2014年的車若是在北京或者上海上牌的,則有國四和國五的,其它地方均為國四的。
北京汽車是國企嗎?
不是,北汽集團是一家涵蓋整車及零部件研發、銷售等業務的汽車企業,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總部在北京。[1]
1973年北汽前身北京汽車工業公司成立;2009年12月14日,北京汽車完成了對瑞典薩博汽車公司相關知識產權的收購工作;2014年12月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2]旗下產業有汽車整車制造、現代農業裝備等。[3]
2021年8與31日,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公布2021年上半年業績。財報顯示,北汽股份2021年上半年實現營收903.75億元,相比2020年同期778.54億元增長16.08%;實現凈利潤27.58億元,同比增長163.67%。與此同時,北京奔馳收入達到880.59億元,上漲17.5%,為北汽股份總營收貢獻度達到97.4%。
北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運營安全風險前期防控 第三章 設備設施運行安全與保護 第四章 運營組織安全與服務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軌道交通運營及相關活動,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維護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的領導。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本市涉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重大事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相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影響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保護區和站前廣場的綜合治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和合同約定,按照國家、本市相關標準和運營安全實際需求,組織軌道交通新建、改建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并對工程建設質量負責。 軌道交通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設施供應等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標準和合同約定,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為軌道交通提供電力、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服務的單位,應當優先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運營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應當開展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教育和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社會公眾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有權投訴、舉報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運營單位開展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教育和宣傳。 第二章 運營安全風險前期防控 第七條 新建、改建軌道交通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遵循適度超前原則,滿足軌道交通發展中的運營安全需求。 新建軌道交通項目的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運營安全專篇。市發展改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運營安全專篇的意見,并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納入到審批意見中。 第八條 新建、改建軌道交通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合理連通周邊大型居住區、商業區公用設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數量和功能,滿足緊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周邊物業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軌道交通項目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安全檢查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軌道交通車站、地面線路、高架線路、安全檢查點、站前廣場和車廂等場所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通風亭、冷卻塔和變電站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并合理設置防盜報警系統、防護欄或者防護網等物理防護設施。 第十條 車輛、信號、電梯、供電、軌道、軌枕和其他涉及運營安全的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運營安全標準規范及網絡化運營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設備、設施。 采購前款規定的設備設施,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共同起草、協商確定招標文件。 自動售檢票系統、乘客信息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和其他因網絡化運營需要統一制式標準的設備應當符合標準并經專業機構測試認證。 第十一條 新建軌道交通項目完工后,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設備、設施調試和安全測試,達到試運行基本條件的,進行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其中按照本線運營初期發車間隔的運行時間不得少于30天。 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項目完工后向軌道交通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提供完整的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新建軌道交通項目試運營前,建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筑節能、防雷裝置、無障礙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并取得驗收文件。 軌道交通項目投入試運營前,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綜合評審。未申請綜合評審或者綜合評審不符合試運營條件的,不得投入試運營;經綜合評審符合試運營條件的,轉入試運營。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控,按年度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運行報告。 試運營期間,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運營單位可以在運營時間、運營間隔、運營設備設施啟用等方面做出調整。 試運營的時間不得少于1年且不得超過3年。 第十四條 試運營期滿1年,運營單位應當在60日內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正式運營綜合評審。未申請綜合評審或者綜合評審不符合正式運營條件的,不得投入正式運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經綜合評審符合正式運營條件的,轉入正式運營。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投入試運營的軌道交通線路,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 第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銜接工作機制,負責制定運營安全專篇審核,試運行、試運營、正式運營基本條件,檔案資料移交,試運營綜合評審,正式運營綜合評審等方面的相關規范。 第三章 設備設施運行安全與保護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應當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運營安全的相關標準。 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存在設計、制造或者安裝缺陷的,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和運營單位對各自采購的設備設施,應當督促設備設施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安裝者消除缺陷。 第十七條 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站前廣場等范圍內設置廣告、商業設施,應當符合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安全標志和乘客導向標識的識別、設備設施的使用和檢修,不得擠占疏散通道;設置方案應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地面部分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下列范圍為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 (一)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和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湖、過河隧道和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前款規定范圍包括地上和地下。 安全保護區范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告。 第十九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監測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或者打井; (三)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有前款規定作業的,運營單位可以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并有權進入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 第二十條 從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出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結束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后,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評估認為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對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和安全保護區進行安全巡查。 巡查人員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形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地面線路、高架線路橋下空間、車輛段和停車場,除道路、鐵路等通行需要外,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并按照規定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同時應當預留高架線路橋梁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條件。 高架線路橋下空間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敷設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巡查和維護管線,并與運營單位建立管線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運行狀態通告制度。 檢查維護管線需要運營單位配合的,運營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保護區內既有建筑物、構筑物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排除危險,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險的,應當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軌道交通保護區內既有種植物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剪、清除,必要時應當采取改移措施。 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拆除保護區內建筑物、構筑物,修剪、改移種植物,或者對保護區內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權利進行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產權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但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除外。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新栽種植物的,不得妨礙行車瞭望,不得侵入軌道交通線路限界。 軌道交通沿線綠化,應當符合軌道交通保護區綠化安全規范,預留軌道交通檢修維護條件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護欄護網等設施; (二)損壞車輛或者干擾車輛正常運行; (三)損壞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擅自在高架橋梁上鉆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著物; (五)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 (六)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運營組織安全與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標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運營安全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二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體系,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運營單位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履行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資金投入的有效實施;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制定并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六)開展乘客安全乘車教育宣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運營安全教育,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發展狀況及其業務需要,提前儲備重點崗位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協調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的組織工作。 運營單位應當合理編制并適時調整運營計劃,保證客流運送暢通與安全。 第三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提供以下信息服務: (一)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表及換乘指示信息; (二)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提供列車到達、間隔時間,車輛運行狀況提示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運用多種信息發布手段及時告知乘客運營計劃調整等信息; (四)通過靜態標志標識系統,向乘客提供設施名稱及其位置、設施導向、禁止行為和危險警告等信息; (五)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進行改建、擴建、設備設施重大養護維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統調試等作業的,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對運營計劃做調整的,應當報告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需要停運作業的,應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停運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避開客運高峰時段。 第三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每年開展一次運營安全綜合評價,查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出現重大安全問題經過整改后,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安全專項評價。軌道交通產權單位應當保障安全隱患整改所需資金。 安全綜合評價報告和專項評價報告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改進。服務評價結果和改進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運營單位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公眾投訴并及時答復。公眾對運營單位答復有異議的,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對乘客安全乘車行為作出規范。 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服從運營單位管理,維護運營安全秩序,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 運營單位對違反《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的乘客,有權采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 行動不便人士在無人陪同情況下進出站上下車,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視力殘障者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應當出示視力殘障證件和導盲犬證。導盲犬應當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監督管理,會同交通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標準、人員配備標準、檢查分類分級標準及操作規范。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保安資質的單位從事安全檢查工作,按照公安機關制定的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安全檢查單位實施管理。 安全檢查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軌道交通進站乘車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具備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基礎知識,熟悉安全檢查規章制度和安全檢查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安全檢查技能,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第四十一條 禁止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站乘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由公安機關制定并公告。 第四十二條 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乘車人員應當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 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并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并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非法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處置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擅自進入控制室、車輛駕駛室等非公共區域; (三)向車輛、維修工程車或者其他設備設施投擲物品; (四)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五)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站前廣場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六)在通風亭周邊排放粉塵、煙塵、腐蝕性氣體; (七)在保護區內燒荒、燃放煙花爆竹; (八)在車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內、閘機口滯留; (九)強行上下車; (十)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十一)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十二)攀爬、跨越護欄護網,違規進出閘機; (十三)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十四)在車站、車廂內追逐、打鬧或者從事滑板、輪滑、自行車等運動; (十五)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 (十六)在車站、車廂內派發廣告等物品; (十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測體系,監測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狀態和運營狀況,歸集和分析氣象災害、大型活動等信息,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進行報告和預警。 第四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軌道交通路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和路網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軌道交通治安、消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應急設備設施;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保證從業人員了解本崗位應急職責,掌握應急預案相關內容和使用應急設備設施的技能;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采取多種形式對公眾開展應急風險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識宣傳。 公安機關應當配備和完善軌道交通治安、消防專用應急設備,建立與本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十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演練可以邀請乘客參加。參加應急演練的乘客應當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統一指揮。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級別、職責、措施、程序開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和電力、電信、供水、地面交通運營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 相關單位、乘客應當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統一指揮。 第四十九條 因客流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應急措施;因惡劣氣象條件、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停止部分線路的運營。采取上述措施應當報告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部門需要運營單位配合采取封站等影響正常運營的措施,應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對客流的影響,并向運營單位下達指令;造成乘客大量積壓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增加其他客運運力。 第五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通過多種方式準確地向公眾發布運營信息,并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及時更新內容,連續發布。 第五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害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搶救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市交通、安全生產、公安機關和其他對運營安全負有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規劃、設計、建設等行政許可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有效保障試運行、試運營時間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驗收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安全檢查監管、應急管理職責的; (五)未按照規定職責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條 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和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配備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可維護性要求的; (二)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責令改正指令的; (五)拒絕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申請綜合評審或者綜合評審不符合試運營條件擅自投入試運營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申請綜合評審或者經綜合評審不符合正式運營條件擅自投入正式運營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設備設施,或者未督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安裝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影響安全標志和乘客導向標識的識別、設備設施的使用和檢修,擠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業單位未經運營單位同意擅自施工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查封違法施工作業場所、扣押違法施工作業工具。單位實施以上違法行為的,可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業單位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要求作業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在作業過程中或者作業結束后出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情形,作業單位未停止作業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實施以上違法行為的,可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高架橋下空間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產權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實施以上違法行為的,可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及時修剪、清除或者改移種植物,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妨礙行車瞭望或侵入軌道交通線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代履行。單位實施以上違法行為的,可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危害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的,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運營單位未履行安全運營職責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運營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服務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制定、執行安全防護方案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對主要負責人依法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一項至第十五項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六項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派發的廣告等物品,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發布信息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拒絕、妨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運營單位或者安全檢查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辱罵、毆打前述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磁懸浮、單軌電車和有軌電車的運營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備是指車輛、供電系統、通信系統、信號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乘客信息系統、綜合監控系統、安全門系統、車輛段檢修設備、乘客導向標識系統等。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和冷卻塔)、車輛基地、護欄護網、疏散平臺等。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試運行是指在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冷滑和熱滑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行車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通過不載客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備設施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試運營是指在軌道交通新線建設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并滿足其他試運營基本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的載客運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正式運營是指在軌道交通新線經過試運營,各系統符合設計要求,整體系統、設備和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運營安全和服務水平達到規定標準,試運營階段各項任務完成并滿足正式運營基本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2014北京遺屬補償標準?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家屬進行一次性撫恤外,如果死者所遺家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臨時或定期的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地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進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過二十二元。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補助標準。孤獨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元。家居農村公社,為城市戶口的遺屬,應略低于上述標準。
2.家住農村的遺屬,其困難補助標準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水平確定,但應低于城市的遺屬困難補助標準。
3.對于保護和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一般的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四、死者配偶有經濟收入的,包括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扣除四十三元作為本人生活費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補),其余部分作為供養其它遺屬的費用,不足規定標準的再給予補助。
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在死者遺屬中有工資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在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不應完全由國家補助。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確有犯罪行為而畏罪自殺的以外,他們的遺屬如果生活有困難,也可以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八、遺屬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后,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額要適時進行調整。因經濟收入增加或補助對象減少,可根據新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行政單位由行政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支付。
十、過去遺屬生活困難標準低于上述規定的,可改按上述規定執行,高于上述規定的可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逐步改按此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