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稅務總局進一步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稅務總局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
作者:公司注冊代辦 | 發布時間:2025-02-22推進“放管服”改革 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優化稅務注銷程序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報道,為了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法,改善稅務經營環境,國家稅務總局于5月9日發布了《關于深化“委托、委托、委托、服務”改革的聲明》 加大推進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優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了加大推進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改進力度的相關事項。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通知》在擴大即辦范疇方面強調:
(一)納稅人未辦理稅務事項,主動到稅務局辦理清稅的,稅務局可以根據經營者給予的營業執照及時出示清稅公文。(2)申請稅務事項但未領取發票、無欠稅(滯納金)、處罰納稅人,主動向稅務局辦理稅務清算。信息完整的,稅務局應當及時出示稅務清算文件;材料不均勻的,可以采用“承諾制度”處理,承諾后及時出示稅務清算文件。(3)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布破產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破產程序的,稅務局應當及時出示稅務清算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死欠”。
《通知》規定,在進一步簡化稅務注銷前的業務處理流程方面:
(一)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應當消除異常狀態,并辦理稅務申報手續。符合下列情形的,稅務局可以打印《批量零申報確認表》(見附件),經營者核實后進行批量處理:
1.在異常情況下,增值稅、消費稅及相關額外申報均為零申報;
2.在異常情況下,每月(季度)預繳所得稅的申報為零申報,不存在填補早期虧損的情況。
(二)經營者在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停止“委托扣款協議”。稅務局受理稅務注銷后,委托扣款協議自動停止。
三、《通知》確立,進一步降低證件和材料申報水平:
對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于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發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確認原件(復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董事會決議正本(復印件);
(四)項目竣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影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