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注冊地在北京的公司 1千元債務能去法院起訴嗎費用多少?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1千元債務能去法院起訴嗎?費用多少?
如如果有法官看到這個問題,估計該笑了。1000元當然是可以起訴了,有的人為了爭一口氣,為了幾塊錢50塊錢都會去起訴。我們國家提起訴訟并沒有數額的限制。
先來說費用,根據相關的訴訟收費規定,涉案標的在1萬元以下的,訴訟費都是50元。這個是要交給法院的。如果是1000元的小案子,我就建議不要請律師了,因為請律師的費用可能會超過1000元,得不償失。
其實做法律的人是很不喜歡打官司的。我要是遇到這種案子就會勸當事人能夠調解,最好調解,沒有必要為了這點錢去打官司,因為打起官司來要準備證據,聘請律師,經過一審二審再經過執行,耗費無數精力,實在不劃算。當然有的當事人不在乎錢,純粹就是為了爭口氣的除外。
如果真的有時間,又想給對方一個教訓的話,那么也是可以起訴的,1000元的債務我才法律關系也不會很復雜,真的沒有必要請律師自己準備好證據,按照法官的指引去打官司就可以了。
上班沒有簽合同可以告公司嗎?
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且無故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證明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以及被拖欠的工資,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如何申請勞動仲裁: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起訴中的案件,還能通過信訪解決嗎?
案件如果已經向法院起訴了,就沒必要再通過信訪途徑了,要相信法院會有一個正確的判決。如果敗訴不服,還可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如果勝訴,對方又不執行,也可以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總之一句話,已經有法律訴訟在解決問題了,就不需要再走其它的重復路了。
老婆起訴離婚到單位鬧,我還怎么辦?
我是七年前和一個離異男結婚的,當時很喜歡他,我自己是未婚,然后嫁他的,當時因為他是離婚,他家不想辦婚禮,所以也沒有舉行婚禮,婚后就懷孕了,懷孕那年,我母親發現乳腺癌,我想去婆家待著,因為我媽身體越來越差,不想讓她操心懷孕的我,但是我那個婆婆很是非,對我也不太好,沒法好好養胎,于是我就回娘家了,生完孩子,我母親過程中就病危了,于是做完月子,只好又去了婆婆家,待了一個半月就被趕出來了,把孩子留下了,那時母親一直在重癥監護室里,每天醫生都下病危通知,我剛出月子開始兩頭跑,一邊是病重的母親,一邊是幼小的孩子,結果我那個婆婆就開始挑刺,然后背后跟我那老公一起算計我,后來知道我懷孕的時候他就去相親了,然后孩子生完,他還在登征婚啟事,各種刁難我,到我單位鬧離婚,我給了自己和他們一年的緩沖期,最后分別在天津和北京開庭起訴離婚,因為想要孩子,但是法律不支持弱者,好幾個律師給我分析了我和我家當時的狀況不利于爭取孩子,還有孩子一直在他家不還給我,也不能用暴力去搶,所以最后一次開庭在北京,法官問我前夫說離不離,他又回答說不離了,然后法官問他為什么屢次發離婚協議,又不離了,他說他父母不想離了,然后我跟法官說我想離,最后我們就散伙了。
此后不久,我母親也病逝了。整個過程我就是一個人挺下來的,面對深愛的母親重病還需照顧,面對幼小孩子不得不撕心裂肺的分離,我面對了很多壓力和心碎痛苦,后來所有事結束后我搬家兩次,想要再次重新開始,又遇上一些渣男,于是我六年沒有搞對象,沒有深入接觸過男性,前年父親去世,我獨自一人在人生的路上,想透了很多事,做人,沒有任何人能幫你,只有你自己。
我給了自己很久的緩沖期,做能讓自己開心的事,在人生的路上,獨自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