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注冊北京代理注冊 什么叫離岸公司,它合法嗎?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什么叫“離岸公司”,它合法嗎?
離岸解釋:
離岸對應的是在岸,舉全球知名的幾大離岸經營地作說明,例如在香港注冊一家香港公司,但是公司的經驗運作都不在香港,那么就可以說這家香港公司是離岸公司,離岸公司在稅收及經驗要求等方面都擁有較大的自主權,注冊流程運作監管都較為寬松,另外我們常聽到的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也都是著名的離岸地
合法性:
正常經驗的離岸公司都是合法的,例如中國外貿企業在海外注冊的公司用來接收境外訂單的款項,即為合法,但是如果涉及到洗錢以及敏感地區資金往來(恐怖分子)則為非法,會被有關監管單位注銷,因此離岸公司只是一個工具,工具不存在好壞,看持有人如何應用。
離岸公司的優勢如下:
1、提升國際知名度
2、無外匯管制,資金進出自由
3、客戶信息保密,大多數離岸地都對客戶信息完全保密,非授權不可查詢
4、稅務優勢,大多數離岸注冊地完全免稅,少了企業所得稅,同時可作為貿易中間過,消除貿易壁壘帶來的稅收差。
5、成立的成本低,從幾千到幾萬人民幣不等
6、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國籍無限制
7、公司管理簡便靈活,公司章程可自我約定
克雷尼離岸銀行北京的地址?
克雷尼離岸銀行北京地址是,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5號數碼01大廈22層。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于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為什么阿里巴巴公司在開曼群島注冊?
阿里巴巴公司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 隱私保護:開曼群島是一個私人島嶼,政府無法直接管轄,因此開曼群島成為了世界上最安全的商業注冊地之一。在這里注冊公司可以更好地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隱私。
2. 稅收優惠:開曼群島政府為小型企業提供了一系列的稅收減免政策,這使得公司可以在稅收上更加優惠。
3. 海外上市:許多公司需要通過海外上市來融資和擴大規模。在開曼群島上市可以使得公司更容易獲得資金支持,同時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4. 逃避監管:開曼群島政府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但公司的注冊地和運營地可以分離,這使得公司可以在逃避監管方面更加靈活。
開曼群島注冊為公司提供了隱私保護、稅收優惠、海外上市和逃避監管等方面的優勢。這些因素使得開曼群島成為了世界上最著名的商業注冊地之一。
FOB,CFR,CIF的定義與區別是什么?
FOB,又稱離岸價/船上交貨價。簡單來說。FOB就是國外指定貨代,賣家需要聯系指定貨代安排出貨事宜,賣家承擔貨物裝上船或者飛機之前的國內所有費用,國外承擔海運或者空運費用。
CFR,全稱Cost and Freight,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家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在CIF條件下,不正常運費均應由買家承擔。換言之,就是賣家負責運費和保險費。
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
FOB:成本+國內費用+預期利潤
CFR:成本+國內費用+出口運費+預期利潤
CIF:成本+國內費用+出口運費++出口保險費+預期利潤
擴展資料
三者都是報價術語,我用例子來跟你解釋三者的不同:1、現在你在北京,要賣一批玩具出去美國,你這批玩具在國內銷售是100元,然后:你賣給老外的FOB價是110元,因為你把這批這批貨物運到碼頭放上船就可以了;2、你賣給老外的CFR價是200元,因為你要把這批貨運到碼頭裝上船,還要包運費;(運費都包了,當然要賣 貴點啊!)3、你賣給老外的CIF價是250元,因為你要把貨運到碼頭,裝船,包運費,還要幫這批貨買保險!貨在海上被打劫了責任你負!
什么是大公司金融戰略?
金融戰略,是指運用金融杠桿,貨幣、信用、銀行、貨幣供求、貨幣政策、國際收支、匯率等,通過一切與信用貨幣的發行、保管、兌換、結算等融通有關的經濟活動,包括金銀的買賣,投融資、股權等形式打造“財富帝國”的謀略。
股東出資
1. 以實物資產出資無合法證明。比如,股東當初是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的,但卻沒有機器設備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因而其估價就缺乏依據,據此出資,注冊資本便要遭到質疑。
2. 假外資問題。如果企業股東通過境外離岸公司,再繞道回來出資設立公司,這樣的企業申請創業板通過的可能性為零。
3. 出資資產是否合法獲得。發審委會追究股東的原始出資合法性問題,比如,用于出資的設備、房產等固定資產,最早是通過何種渠道獲得的,是否具有合法性?這一定程度是在追究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意味著有明顯“原罪”的上市的可能性基本為零。而如若企業家是以純現金出資的,發審委則不會進一步追究該筆資金的來源。
股權規范
4. 突擊入股。企業在遞交申請前很短時間內,有新增股東加入進來,這會被發審委認為是突擊入股,其目的在于借企業上市“賺一筆”,這種情況很可能被否決。
5. 娃娃股東。就是早期或者股改時新增進去的、未成年的股東,這種股東存在的合理性會被遭到大大地質疑,因為這種行為很大程度上存在某種非法利益輸送(比如北京銀行的娃娃股東事件)。
6. 委托持股。發審委原則上不允許代持股現象出現,因為這有可能造成未來潛在的股權糾紛,而股權的清晰、明確,是發審委的一個原則性要求。
7. 股權頻繁轉讓,實際控制人、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變動。創業板公司規模小,股權轉讓頻繁且不規范,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股權不清晰等問題,這也會帶來企業的產權隱患。
8. 對賭造成的股權的不確定性。對賭常常發生于VC和創業股東之間,對賭的執行常常引發雙方股權比例的變更,這種因對賭而帶來的股權不確定性,不被發審委許可,因而有對賭的企業在申請上市前必須終止對賭協議。
9. 股權融資價格的不合理。如企業在上市前進行了多輪私募融資,如果后期融資的每股價格低于前期融資的每股價格,便會遭到發審委的質疑。因為這種現象是不合理的,企業的利潤在增長,企業的融資價格應逐步提高才對,如果更低的話是不是有非法利益輸送的可能呢?
成長性
10. 通過關聯交易輸送業績。比如,企業的大部分收入是通過銷售給大股東而獲得,無論企業的財務指標有多好,都不會被發審委認為是具有成長性。
11. 過分倚重稅收優惠,成長“原動力”不足。企業的凈利潤,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政府的退稅,如果稅務優惠一旦取消,企業的盈利潛力就很成問題。
12. 業務受宏觀政策及外部環境影響大。比如,像同花順的這樣“靠天吃飯”的企業,很大依賴股市政策及股票市場環境,一旦環境突變,業績劇烈波動,企業的利潤增長就無法保障。這也不會被發審委認為是具有成長性。
13. 嚴重依賴單一客戶。一旦這個“財神爺”單方面終止合作,則企業的收成不保,這種依靠單個客戶的增長,發審委也會質疑其增長的可持續性。
財務包裝
14. 成長性包裝問題。如利用研發費用資本化、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非經常性損益等手段調節利潤。
15. 財務核算方法復雜,準確性難以估計。
16. 財務數據之間矛盾,無法合理解釋。比如收入與利潤、收入與現金流等呈反向趨勢。
17. 成長性被“透支”。比如,企業2006年凈利潤1000萬,2007年凈利潤2000萬,2008年凈利潤7000萬,但是2009年上半年凈利潤只有1900萬(和08年同期相比巨幅下降)。如果能夠適當包裝,08年凈利潤“包裝”低一點,挪給09年上半年,就容易通過發審委關于企業成長性的審核了。
關聯交易
18.業務體系不獨立,如生產、銷售環節嚴重依賴大股東。比如,生產車間、設備、辦公用地,不能和大股東之間進行明確區分,帶來經營隱患。企業的產品銷售也通過大股東的渠道出去,這會被認為是缺乏獨立的經營、市場銷售能力。
19.收入及利潤主要來源于關聯交易。這種現象存在,不僅會讓發審委質疑企業的盈利增長,是依靠大股東的利益輸送“做”出來的,更有可能讓發審委懷疑,企業上市以后大股東可能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20.與其他上市公司關聯,即實際控制人擁有多家上市公司。原則上,發審委不允許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控制多家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21. 改制不規范。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集體資產被低估或非法轉讓問題。如評估及轉讓價格、批準程序、受讓股權的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
22. 股權過于集中,難以制約。如某公司發行22前股份100%由實際控制人家族持有,這種“一股獨大”的現象,會被發審委視作公司治理的隱患。
23. 股東或高管利益與公司不一致。如股東未將核心技術注入公司,僅將公司作為融資平臺,因而股東或者高管隨時有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企業利益,因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隱患。
24. 組織架構不健全,功能定位不清晰,運作機制不完善。如不經董事會審議而簽署重大合同,未召開股東大會而進行某項重大的決議。
25. 存在大股東占用資金、違規擔保情況。大股東占用資金、違規擔保等,是大股東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常見方式,不僅創業板,主板對此問題也是要求越來越嚴格。
經營模式
26. 現有經營模式問題。比如,經營模式落后,有被競爭對手取代的風險或者自己設計的一套全新經營模式,但是并未得到市場檢驗。這個問題將影響到業績的可持續性。
27. 經營模式轉型問題。比如,由研發主導改為制造主導、加盟改直營、內銷改外銷等等。都有可能造成業績的波動,進而影響到企業的成長性。
28. 核心技術的把握問題。比如,技術更新換代速度快,以前的領先者可能變成落伍者。對技術發展趨勢難以準確判斷,以至于喪失先發優勢。
當然,發審委對這幾個問題的審核,更多停留在主觀判斷上,需要企業在發審現場做出有力的說明。
創新特色
29. 所屬產業不符合創業板定位。企業創新特色不鮮明,缺乏創新性企業最基本的
特征,比如傳統行業的企業、重資產的企業,上創業板就容易被否決。
30. 商標、專利等核心要素存在瑕疵。比如,商標的所有權與股東之間或者競爭對手之間存在爭紛,專利權屬和具體的發明人之間權利義務未劃分清晰。
31. 自主創新能力不夠,核心技術依賴第三方。自身只能做一些邊緣性的研發,核心技術掌握在第三方手中。
募集資金使用
32. 融資的必要性問題。
33. 募投項目的盈利前景不明朗。如果,募投的項目沒有經過充分的論證,或者還在規劃中,發審委可能會覺得項目的可行性不足而否決。
34. 超募資金運用準備不充足。發審委會問及,如果產生超募資金如何處理?如果企業不能很好回答的話,會讓發審委產生疑慮。因為,一旦超額募集資金,企業容易出現盲目擴張或“趕鴨子上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