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北京股權基金公司官司 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呢?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呢?
一、公司增資中的股東資格確認\r 增加注冊資本金需要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然后由公司與認股人簽訂增資協議。而認股人何時取得股東資格,也應以法律關系為中心來分析:從意思表示要件分析,必須要在股東與認股人之間、認股人與公司之間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從客體要件分析,認股人的出資必須要構成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故在股東增資的情況下,股東資格的取得應從上述兩個方面分析,并最終以辦理工商登記為股東資格取得的標準。\r 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增資擴股,并與第三人簽訂增資協議后,拒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即使認股人可能已經以股東身份享有并行使股東權利,人民法院也不能由此認定認股人具有股東資格。認股人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增資協議,辦理相應變更手續。當然在公司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下,認股人也可以公司未履行協議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解除增資協議。\r 二、股東資格爭議與其他爭議并存時的程序處理\r 對于相關程序的處理應當根據不同案件分別確定。一般情況下,對于當事人之間就股東資格具備與否的爭議,可以與其他相關爭議一并審理。因為對于當事人是否具備股東資格,既可以成為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個獨立的訴,也可以成為民商事訴訟中的抗辯事由。所以,當事人提出對方當事人不具備股東資格的抗辯的,可以作為抗辯事項一并審理,而不必要求當事人先行提出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否則反而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審理。對于原告以相關人不具備股東資格為由而提起訴訟的,則應當由法官向原告進行必要的釋明,由其將被告不具備股東資格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若原告堅持不將其作為獨立的訴訟請求,則可以先行駁回原告的起訴。\r 三、空股股東\r 空股股東是指雖經認購股權,但在應當繳納股款之時卻未繳納出資的股東,也可將其稱之為出資瑕疵股東。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空股股東是否可以擁有股東資格都存在爭議。處理此問題的原則是,空股股東顯然不會因為出資的遲延履行而當然失去股東資格,但是空股股東的確可能因為出資遲延達到一定期限而被除名,從而失去股東資格。只要公司尚未行使除權的權利,則空股股東依然應當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并原則上享有空股股份項下的股權,履行對應的法律義務。\r 四、干股股東\r 干股股東指由其他股東或公司贈與股權而獲取股東資格的人。對于干股股東,無論其名下出資有無實際繳納,原則上都應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如其名下出資已經實際繳納,其與實際出資股東之間的關系按墊資或贈與關系處理。如其名下出資未實際繳納,應負補足出資義務。干股股東不能以受贈與為由而主張免除其應盡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如干股系接受賄賂等犯罪行為而取得,只需要將其份額作為非法所得沒收,進行拍賣轉讓,但是并不影響對其股東資格的認定。從民事法律關系上認定受賄者的股東資格,與對受賄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繳其違法所得,通過拍賣轉讓股權確定新的股東,二者并不沖突。\r 五、隱名出資情形下股東資格的認定\r 對于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問題,具體認定方法如下:第一,在處理公司的交易行為等公司外部行為而引發的、有債權人等第三人介入的股東資格爭議時,由于交易行為與工商登記的公示力相關,因此應以工商登記文件中對股東的記載來確認股東資格。公司債權人如果知道隱名股東的,也可以要求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在處理公司內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時,隱名股東可依協議等實質證據直接對抗顯明股東。就公司內部而言,其改變的僅僅是該公司股東間的權利義務而已,這種權利義務的分配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是可以一般的契約原則加以調整的,故可以不更改股東名冊而直接請求確認股東資格。第三,如果公司明知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的,如果不存在違反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則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第四,如果股東實際出資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此時“公司”的法律地位相當于合伙,企業開辦者(包括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承擔了責任,則有權向實際出資人追償。\r 六、冒名出資情形下的責任承擔\r 冒名股東包括以根據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并登記和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并登記兩種情形。首先,被冒名者不能被認定為股東;其次,冒名者亦不能被認定為公司股東。法律責任: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人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 七、隱名股東可采取哪些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 第一是采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與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書面協議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和基礎。在訴訟中,書面協議也是保護隱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第二是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第三是積極管理公司,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這樣一旦發生訴訟,隱名投資者可據此主張已經行使股東權利,從而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地位和判決。第四是關注顯明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r 八、債權投資關系與股權投資關系的區別認定\r 應當嚴格把握相關證據的基礎上,謹慎區分債權投資關系與股權投資關系。具體:1.倘若有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出資人與用資人之間的借款關系,用資人(借款人)作為債務人,只需向出資人(貸款人)還本付息即可。2.倘若有委托代理協議、股權信托協議或者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出資人與用資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或者股權信托關系,用資人(代理人、受托人)作為名義股東,應當將該出資取得的股權返還給出資人(委托人、受益人、實質股東)。3.倘若既無證據證明掙訴雙方之間存在債權投資關系,也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代持股權的股權信托關系或者委托代理關系,應當推定公司股東名冊載明的當事人享有股東資格。即約定不明的情況采取出資者債權人地位推定態度。 \r 以上內容來源于《公司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王林清、楊心忠著\r
公司官司輸了,股東有什么影響?
公司被起訴對股東一般來說沒有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作為股東,公司財產是公司財產,個人財產是個人財產,股東之間不會相互承擔責任的。既然公司被起訴,那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責任。其他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借款負責。
為什么要實施股權確權?
股票確權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股權確權經常通過訴訟來處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 解決股權確認糾紛的部分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股權全部變更是否屬于買賣?
股權轉讓不屬于買賣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與一般以消費為目的款買賣合同有較大區別,且從民事糾紛分類來講,股權轉讓糾紛與買賣合同糾紛之間沒有歸屬關系。股權轉讓合同適用的是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與合同法是不同的法律類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