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 注冊公司 公司未經本人同意辦銀行卡合理嗎?
作者:公司注冊 | 發布時間:2025-10-17公司未經本人同意辦銀行卡合理嗎?
公司未經本人同意辦的銀行卡是不合理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非法的。按銀行規定,在辦理銀行卡時,要本人申請,持合法的居民身份證,填寫本人信息資料,銀行審核通過后才能辦理。那么沒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信息資料,辦理了銀行卡,本身辦卡程序就是違章的。

分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如何處理?

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區別在我們的行政執法實踐中,有的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在查處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未經登記機關登記,擅自設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營機構的案件時。一律將其作為“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來予以定性處罰。
這種做法,從法律上講是不正確也是不準確的。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對“分公司的登記”還作了專章規定(即第七章)。
該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指明了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此外,依據《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其名稱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樣,但應當按照分公司登記程序辦理登記。”
以及該《規定》第三十二條:“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們都不難看出,由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只能稱其為“分公司”而不能稱其為“分支機構”。在筆者看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是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者都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是他們的共同點。
其不同點在于,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業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支機構”。
這一點,可根據前述論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的規定,加以佐證。因此,筆者認為,在查辦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經營機構的案件中,我們應當遵循“主體為何”的原則。即,看究竟是“誰”設立了這個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
如果設立該機構的主體是公司,那就定性為“擅自設立分公司”;如果設立該機構的主體為非公司企業,則定性為“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然后再分別適用《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加以處罰。
未注冊冒用公司名義如何處罰?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私設小金庫違反什么規定?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印發〈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的通知》等。
擴展資料:
執紀實踐中,處理私設“小金庫”問題,應當區分情況,準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
一是私設“小金庫”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犯罪,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將有關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二是私設“小金庫”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三是私設“小金庫”涉嫌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就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如果執紀審查中發現黨組織和黨員,有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紀法銜接條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雖不涉及犯罪,但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什么是非法企業?
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 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