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藝廳公司注冊 2021年鄉醫衛生室辦理醫療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證著找那個部門?
作者:營業執照代辦 | 發布時間:2025-10-172021年鄉醫衛生室辦理醫療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證著找那個部門?
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其申辦程序如下:
1、申請。申請人向開發區行政服務中心泰華大廈一樓人口局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2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6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現場審查筆錄》;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衛生許可證》。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開發區行政服務中心取證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衛生許可證》或《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材料
(一)新辦證的應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及健康證明,名單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崗位、健康證發放日期、證號、培訓證發放日期;
(四)衛生管理機構及制度;
(五)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復印件(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六)經營場所布局平面圖及有關衛生設施說明,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提供通風系統管道設計圖,附新風、抽排風、冷氣管道分布與相關機械設備參數;水循環圖紙和平面布局圖;
(七)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八)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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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受理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場所可提出申請:
1)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場所;
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溫泉浴、SPA休閑中心等沐浴場所;
3)理發店、美容店(不含醫療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發場所;
4)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廳、卡拉OK、游藝廳(室)等文化娛樂場所;
5)游泳場(館)、健身室等體育場所;
6)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文化交流場所;
7)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調的商場、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
8)候車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場所。
參考資料來源: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衛生許可證辦事指南及流程圖
消防公司需要注冊消防工程師嗎招聘?
這個需要的單位是消防技術服務單位(設計、審核、檢測、驗收、維保、評估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機關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八)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九)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十)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上海跨省通勤白名單如何申請?
一、申請條件
1、在嘉定區工作、居住在昆山或太倉的日常通勤人員,含嘉定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購物中心(含百貨店)、超市賣場、菜市場等其他商業場所的工作人員。
2、在嘉定區居住、工作在昆山或太倉的日常通勤人員。
3、通勤人員為餐飲服務(含酒吧)、洗(足)浴、美容美發、室內健身、歌舞娛樂、游藝廳、網吧、密室劇本殺、棋牌室等場所的工作人員不列入白名單。
二、申請流程
在本區工作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通勤申請,居住在本區的人員向所在村居提出通勤申請。所在單位或村居對申請資料和個人信息進行嚴格核實,所在街鎮對名單和材料進行審核,區防控辦進行審定。
三、注意事項
1、納入通勤白名單的人員,每次進出滬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在滬期間,嚴格遵守本市防疫規定,開展核酸檢測。
3、屬重點行業等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相應頻次的核酸檢測。
4、嘉昆太通勤白名單人員應積極配合來滬返滬道口“落地檢”工作,在來滬返滬道口遵從引導,自覺進行場所掃碼和核酸采樣。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本法變遷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0401]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0206]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6修訂)[20160206]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國發[1987]2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設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2月6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二、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1]
公共衛生防疫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依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