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規劃公司條件 規劃許可證辦理需要條件?
作者:公司注冊代辦 | 發布時間:2025-10-15規劃許可證辦理需要條件?
規劃許可證辦理需要的條件:
1、建設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
2、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3.、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附規劃條件。不需要土地使用權證件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人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工程建設的批準文件;
4、標明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的地形圖,市政管線類項目還需標明地下現狀管線;

5、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6、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7、城市建設基礎配套費完繳證明或相關的政府減免文件。
開發項目如何申報規委會,前置條件是什么,是否到行政服務中心規劃窗口申報?
申報項目符合相關規劃、市場準人等條件。土地治理項目應當有明確的區域范圍,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面積符合要求,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管理制度和經營機制、財務狀況、誠信記錄等符合立項規定,項目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土地流轉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去哪兒辦?其他四個證呢?
看你的問題描述應該是房地產開發的“五證”-土地使用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現在所有的證件都由審批局辦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程序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并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件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申報材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國土局)
2.人防部門的審核意見(原件、復印件)(審批局)
3.建設部門建筑節能審核意見(原件、復印件)(住建局節能辦)
4.涉及危險化學品建筑需建設單位提供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加油站、化學品倉庫等)(原件、復印件)
5.平面圖、設計方案(地塊與地面建筑標示清楚)(老規劃局)
6.委托書身份證。
7.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有效期
在《城鄉規劃法》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由各省市自行規定。
舉例:《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辦理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批準文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原規劃許可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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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生涯規劃書工作條件怎么寫
1、確定志向。志向是事業成功的基本前提,沒有志向,事業的成功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在制定生涯規劃時,首先要確立志向,這是制定職業生涯規劃的關鍵,也是你的職業生涯規劃中最重要的一點。
2、自我評估。自我評估的目的,是認識自己、了解自己。自我評估包括自己的興趣、特長、性格、學識、技能、智商、情商、思維方式、思維方法、道德水準以及社會中的自我等等。
3、職業生涯機會的評估。職業生涯機會的評估,主要是評估各種環境因素對自己職業生涯發展的影響。環境因素評估主要包括:
(1)組織環境 (2)政治環境 (3)社會環境 (4)經濟環境。
獨立選址項目用地條件有哪些?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以外選址進行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設項目;交通建設項目;水利建設項目;礦山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建設項目。
道路、管線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可以整體作為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處理。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或省政府對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時修改規劃,并將規劃修改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一并報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