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業執照變更的相關問題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一些關于營業執照變更的問題?
總體變更是新成立的股權公司嗎?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
公司變動
類別的,應當按照公司類別的開設標準,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相關文件。因此,整體變更顯然是一種改變公司類別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非新成立的股權公司。
但在實踐中,整體變更中的被告(公司、工商局、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方)似乎更注重將其作為新的股權公司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
各方將整體變更理解給新成立的股權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區分有限公司和股權公司的資本是否發生了變化,視為新設置的解決方案,都需要企業提交驗資報告。公司將整體變更解讀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凈資產投資成立新的股權公司。在變更公司類型的過程中,有時資產沒有變化。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無需提供驗資報告;如果資產在變更公司類型的過程中發生變化,公司應向工商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變更資本驗資報告。我遇到的具體情況是,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6000萬元,調整為股權公司后注冊資本仍為60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投資資本沒有改變,不需要按規定提供驗資報告,但工商局仍需提供。
二是驗資報告不規范,開設驗資或變更驗資混淆。目前注冊會計師的就業標準還沒有明確如何在變更公司類型和資產的前提下出示驗資報告。在實踐中,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作為新成立的股權公司進行驗資,有的則改變驗資范圍,但驗資結果仍然被寫成新的驗資。
因此,一般建議在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企業的行政申請中,將整體變更標準改為變更公司類別的同時,變更資產可能更安全,同時也要區分變更公司類別的同時是否發生了資產變更。如果發生變化,相應的驗資報告也會更加合規有效地進行變更驗資,這取決于統一的驗資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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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冊的類型
整體變更是否系有限公司股東以凈資產注資?
原《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調整為股權有限公司時,轉換的股權總額應當等于公司凈資產;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調整為股權有限公司時,轉換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因此,出現了“將有限公司凈資產轉換為股權有限公司股本”(以下簡稱“折股”)的概念。由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整體變更必然涉及折股行為。那么,在法律上,在財務上,折股到底是什么概念呢?在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將折股解讀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凈資產注資方式投資于新成立的股權公司。
在財務上,我們認為,將公司法的這一相關折股規定解決給其他使用權人利益增加資本更為合理。凈資產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會計術語,意思是財產減去債務后的余額。從民法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角度來看,折股實際上是指所有人將凈資產的按份共有權作為注資重疊為股權。如果這些所有人將凈資產作為注資投資新的法律主體,他們可以被視為注資凈資產;如果法律主體沒有改變,其資產所有權和價值也沒有改變。沒有新股東投資新財產增加新資產,然后解讀為注資凈資產牽強。在我們看來,解讀為“以凈資產扣除原實收資本后的其他資本”
所有者權益
資本轉換可能更合理,即凈資產扣除原實收資本后的其它資產轉換為新增資產。很明顯,整體變更并沒有發生法律主體的變更,作為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的財務處理更為合理。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如果有限公司的凈資產在整體變更時小于變更前的注冊資本,由于《公司法》關于股票折扣的規定,公司必須執行資本減少程序,這必然會影響企業的運營。但事實上,此時公司的資產信用狀況并沒有改變。
產權
在財務處理方面,整體變更是否會導致資本溢價?
產權
在財務處理方面,整體變更是否會導致資本溢價?
按照現行公司法,當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權公司時,原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得超過擬設立的股權公司的股本。根據基本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標準,原股東應當將凈資產轉換為股權過程中超出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因此,在今天的實踐中,將原有限公司凈資產超過股權公司股本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記入資本公積解決方案。這樣的結果是原有限公司凈資產中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被“固化”為資本溢價,分配或填補后的損失不得再次使用。
但這里其實有一個謬論:一個企業作為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沒有新股東進入,也沒有老股東增加投資,只是改變了公司類型。資本溢價是多少?
我們認為,只要將整體變更中的資產變更作為變更驗資解決方案,就會解決當前整體變更會計處理中的資本溢價問題(即留存收益“干固”問題)。
整體變更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延伸閱讀:股東的出資方式是什么?《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2號)第十七條規定,非公司公司根據《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調整為股權有限公司時,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原非公司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驗資機構應當進行驗資。
在為擬公司注冊資本提供審計鑒定服務的過程中,我還注意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企業在整體變更過程中向有限公司提供凈資產評估報告。
我注意到,《公司法》、本標準沒有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由此引出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評估值小于帳面值,是否不能改變公司類型?如上所述,整體變化無非是改變公司類型,財產、債務、利潤、現金流都沒有改變,評價價格本身意義不大。
整體變更時,原有限公司凈資產能否在財務處理上進行評估?
常遇到企業來問,有限公司調整為股權公司環節,會計處理能否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調整解決?
其實這個問題和上面的問題是一樣的。在法律主體和會計主體持續的情況下,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賬戶是違反會計計量原則的。在變更過程中調整帳目與在有限公司狀態下調整帳目沒有什么不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對其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選擇歷史成本。一般而言,只有在會計準則作出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選擇重置成本、可變凈值、現值、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在稅收管理方面,整體變更是否有任何納稅義務?
最近,小編所屬單位提供審計服務的一家股權公司的稅務管理單位,要求該公司的法人股東在整個變更過程中繳納個稅。該公司由原有限公司變更,原有限公司注冊資本6,000萬元,凈資產10,000萬元,股權公司資本仍為6,000萬元,在整個變更過程中,該公司將4,000萬元的留存收益記入資本公積。稅務管理單位認為,在凈資產折股過程中,由于有折股過程,因此,形成了個人所得,法人股東有納稅義務。
根據我們的分析,上述整體變更,注冊資本根本沒有變化。作為企業,只是公司類型的變化,法人股東沒有造成應稅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似乎也沒有。如果上述有限公司的凈資產涵蓋了資本溢價和留存收益,如果股權公司的資本超過了原有限公司,稅收問題可能會更加復雜:是資本溢價折合成資產,還是留存收益折合成資產?
在稅收方面,將整體變更確定為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有利于稅收管理。從公司的角度來看,上市公司和投資協議中明確表示,資產增加的來源是股東新投資資產或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的增加,這也有利于稅務申報。
外資企業整體變更在外匯管理方面是否需要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
在外匯管理方面,整體變更存在一些問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的信息》
外商直接投資
關于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等有關規定,海外投資者注資產發生調整變化,外匯局審批其提供的材料無誤后,應當設立相應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文件。那么,當外國投資有限公司調整為股權公司時,是否存在資本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是否需要辦理?如果有,這個資本項目的外匯業務又有什么特點呢?
在實踐中,對那個資本項目的外匯業務有很多異議。有時候外匯管理單位不知道怎么辦理這個外匯業務審批文件。因為資本項目變化清單中沒有“股票折扣”、這種說法是“整體變更”。
一般建議,如果從工商登記、會計處理、稅務處理的角度確定整體變更的處理,資本項目中的外匯業務審批將有證據可循。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工商登記、會計處理、稅務處理、外匯管理等方面,整理整體變更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將整體變更的法律行為準則轉化為“同時變更公司類別和資產”,可能更合理。變更資產的形式可以是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來增加資本,也可以是股東新投資的資產。在實踐中,公司法律關于“折股”的規定能否得到相關機構的重視,最終也有利于資本有限公司變更公司類型的凈資產小于變更前。這一整理最終將提高企業變更類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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