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證券公司變更經營范圍
基本概念:
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成立并經國家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經批準而成立的專業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法》第129條: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成立、回收或者撤銷子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控股股東,變更企業章程中的關鍵條款,合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關閉、分割、關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在境外開設、收購或入股證券經營機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13條:
企業變更
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形式或企業章程中的關鍵條款,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海外開設、回收、持股證券經營機構,合并、分立、開設、回收或者撤銷區域子公司,變更區域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證券公司變更經營范圍
《
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
審計暫行條例第八條:證券公司提升業務類型,應當符合下列審慎規定:
(一)提高業務類型后,《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注冊資本;
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合理,能夠有效控制當前和申請提高業務風險;
(三)近一年來各種風險控制指標不斷滿足要求,提升業務類型后,符合要求的凈資本;
近兩年未因重要違規行為受到處罰,近一年未采取重要監管措施,在相關機關或行業自律組織調查的情況下,沒有涉嫌重要違規行為;
(五)有高級管理人員和適度數量擬從業人員申請提升業務;
信息系統安全穩定地運行,近一年沒有發生重大事故;符合申請升級業務相關信息系統的要求;
(七)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長期經營已滿一年;重新申請提升業務類型的,距離上次申請批準超過6個月;
(八)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穩步增長;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其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