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變更行為是否有效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效地改變合同行為?
[案件]:
原告四川省合江縣南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合江縣利*城
房產開發
企業。
聶某勇是第三人,是被告單位的員工。
2003年8月11日,原被告雙方簽署合作房地產開發協議,承諾雙方共同開發。原告提供其位于合江縣合江鎮長江路下段的合江汽車站(原告前身),面積20米。×作為投資,被告承擔了93米的土地資金,并辦理了所有建設手續,建造了“合江縣南方商住樓”。與此同時,原告在合同簽訂后10天內將土地轉讓給被告。在委托設計時,被告必須按照原告的要求設計汽車進入大門,即入口大門為9米寬,入口大門為7米寬。如果一方違約,需要向守約方支付總造價的20%違約金。
協議簽訂后,第三人受到被告的授權,委托合江縣建筑勘察設計室制定“合江縣南方商住樓方案圖”。該方案圖表明,車輛入口大門寬度為7.8米,車站大門寬度為6米,房屋可以在入口通道上方建造。第3人將方案圖交給原告核實,原告
法定代表者
同年9月10日,該方案圖封面上的簽證“允許此方案”,并加蓋單位印章。與此同時,在原告的配合下,被告和第三人先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施工手續。原告法定代表人仍在被告辦理施工手續的申報表上簽證“允許施工”,并加蓋單位印章。接著,被告和第三人按照圖紙進行施工。2004年2月,原告以被告和第三人擅自變更車輛進站大門總寬毀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撤銷已建房屋,按原協議施工,并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要點]: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房地產協議的合作開發,是雙方的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合法的,應當嚴格遵守。根據合同,原告緊密配合被告到相關部門辦理施工手續。在此期間,被告根據合同委托技術部門進行設計,并將標有編號的整體商住樓方案圖提交給原告。該方案圖直接標明了車站入口大門的寬度和入口大門上方可以建造的房屋。原告在該方案的封面上簽署了“允許該方案”,并加蓋了單位印章,后來在被告辦理施工手續的申報表上簽署了“允許施工”,并加蓋了單位印章,說明原告允許改變原協議中車輛進站大門寬度的承諾,并同意被告在進站大門上方建造房屋。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在方案圖的封面上簽字蓋章,僅代表了解方案圖,并以不了解圖紙為由辯駁,最終檢查合同內容的變化。因為方案圖是一個整體,封面上沒有與設計相關的圖片和信息,所以原告不可能只看封面,不看內容,不看與合同相關的進站門的信息。即使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確實看了內容,他的義務也應該在原告身上,這個變化應該是有用的。因此,原告辯駁的原因無法成立。與此同時,該設計最終違反了建設部、交通部《汽車客運站建設規范標準》相關的汽車客運站入口寬度不小于4米的要求。因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法
》根據第八條、第六十條,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人在宣判后均末起訴。
[分析]
合同是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停止民事權利和責任關系的協議。平等主體在自身合法的基礎上,必須真實地表達合同的訂立和變化。雖然原案和被告在合作開發合同中約定了車站入口大門的寬度,但設計發生了變化,而原告已經完全同意項目變更,變更后的大門寬度仍然符合汽車客運站的建筑設計標準,因此這種行為屬于雙方合理變更合同。原告法定代表人是一家完全可以代表公司的公司。
民事法律行為
的。根據變更后的合同內容,被告嚴格履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自性要求。原告的訴訟事實和理由都是不真實的,其訴訟法院無法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