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企業法定代表工商變更
公司的
法定代表者
公司管理的核心位置是對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對公司意義重大,公司股東之間的結構性糾紛往往圍繞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展開。如何做好法定代表變更登記工作,避免陷入股東內部糾紛,已成為登記機關遇到的重要問題。這篇文章只是如何做好的
公司變動
對法定代表人的材料核查層面進行了粗淺的討論。
第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法定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老總、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公司規定執行,并依法登記。企業法定代表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申請工商變更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工商變更申請書;(二)根據《公司法》做出的變更決定或者確定;(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要求》第六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工商變更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一)撤銷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二)任命企業新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工商變更申請。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拆除法定代表人,必須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導致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需要一半以上的董事推薦一名董事或者一名擁有較大股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其委任的典范集結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定。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據是公司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和競選新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決議
或者董事會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決定必須依法作出。
第二,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材料的審查方法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材料的核查方式主要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實審輔助。
第二,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材料的審查方法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材料的核查方式主要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實審輔助。
主要是形式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明確法律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如企業或其他機構的設立,通常是正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是指行政單位只檢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方式和標準,而申請人自身承擔材料本質內容的真實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我們不能主觀地將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設置為不真實、不合法或無效,以解決登記工作中否認申請材料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假設。在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前提下,登記機關主要看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證明文件是否相互印證,是否充分合理。
形式審查并非聽之任之,而是要運用“謹慎檢查”的原則。所謂“仔細檢查”,就是認真仔細地檢查申請材料。在法定檢查時間內,根據一般方法和手段(如檢查申請材料的標準字符和前后邏輯聯系,檢查申請人的字跡和印章,了解申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的相關問題等。),而不是根據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如研究、評估、測試等)發現相應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可能出現的真實性問題。
此外,對于登記機關的“謹慎核查標準”,需要對其職責和水平進行適當的了解,應以合理謹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應盡的謹慎和關注水平作為評價指標。也就是說,不追求它對一切的把關,也不能做任何狹義的表達。應根據法律和工作規章規定的標準和流程,客觀上區分是否有過錯,執行程序必須履行,行政文件必須遵循,行政管理人員的知識范圍和工作經驗應履行的注意義務,如文件簽名是否與預埋簽名一致,申請材料中的表面缺陷是否由企業核實等。這個標準是客觀的,符合這個標準的,登記機關可以免除責任;不能達到的,其行政行為存在錯誤,可能被撤銷。
實審輔助。行政許可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不排除實際審查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如果備案人員在審查過程中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疑問,申請人無法合理解釋這些問題,登記機關可以對申請材料進行實際審查。登記機關的實際操作審查主要包括:(1)發現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報告或其他問題的;(2)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提出異議的;(3)
公司注冊
登記機關認為其它情形需要進行實際審查。
現場備案謹慎執行。行政許可法要求變更登記可以現場備案,目前很多登記機關對工商變更實行現場備案。筆者認為,對于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應當謹慎執行現場備案,希望登記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對申請材料進行深入的審查和有效的區分。如果登記機關明確申報材料沒有任何缺陷,如所有股東、原任、新法定代表人在場申請登記,或者登記機關可以確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其他情況,可以進行現場備案。
第三,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材料審查的關鍵
首先檢查備案申請材料的總數,即檢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提交材料的標準目錄,是否完整有效。
第二,檢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有關申請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填寫是否規范,是否加蓋印章,是否簽名。筆者認為,工商機關應當對備案材料與被告提供的材料的差異負責核實。由于公司規章制度、法定代表人簽名、法人股東簽名等。都是在工商機關備案的,備案的意義在于分發給相關利益相關者進行核實。工商機關也必須按照“仔細核實”的要求,在自己掌握的材料中核實材料的真實性,以免造假,減少詐騙。
值得注意的是,審查的關鍵在于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集結程序和投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規章,或者決定內容違反公司規章的,自決定之日起60日內撤銷。《公司法》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或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應當有通知(集結)程序、會議主持人記錄、會議參與者記錄、決議程序和結論記錄、決定內容記錄。如果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則決定存在《公司法》規定的內容或程序缺陷,則無法成為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依據。
第三,在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規定的情況下,登記時要注意備案軟件中是否有限制工商變更的警告,是否有公司或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利益相關人員的舉報或投訴等因素,以確認工商變更是否可能。若經核實,認為登記申請材料存在虛報嫌疑或其它不確定因素,則應進入核查程序。
四是注冊程序必須符合要求。登記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備案條例》、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商變更,防止工商變更程序中出現缺陷。
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材料核查注意事項
除上述工作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營業執照和公章的難題。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一般由原法定代表人存放。對于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糾紛的公司,在申請登記時只提交原營業執照遺失證明,不能提交原營業執照的,應謹慎對待。如果公司的公章與原預埋或年審時備案的公章不一致,也應謹慎對待。
企業規章制度問題。商業變更不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公司的規定。要關注公司規定中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的相關條款,是否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投票權比例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規定,是否有其他特殊要求作出危害備案決定。
簽名難題。股東簽名必須與原備案檔案進行確認和核對,股東簽名必須與登記的股東姓名一致。股東簽字不足的股東大會決議必須作為審查的關鍵。
任職董事、監事、主管的難題。《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管不得擔任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可能涉及其他董事和監事的變更。比如新法定代表人原擔任公司監事,或者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職后不擔任董事,變更為監事。登記機關應當對此類情況進行全面核實,避免將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材料作為備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