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的變更與終止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證券基金的變更和停止
1.基金存續期
我國《
證券基金
根據《管理暫行辦法》,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擴大或續簽:
(1)年收益率高于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2)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近三年來沒有重大違法行為,也沒有違法行為。
(3)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托管人允許擴大或續簽。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在申請擴大或續簽基金時,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對于開放型基金,除非出現導致基金終止的情況,否則基金將長期存在。
2.基金的變更
下列情形屬于基金變更,但必須提前報主管部門批準:
改變基金券的認購方式、交易規則和凈資產價值計算方法。
(2)擴大或續簽基金。
(3)拆換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停止
經主管部門批準,經下列情況下,基金應停止,結束業務:
(1)基金封閉期滿,未被允許續簽。
(2)如果原基金托管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役,則沒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擔,或者基金存續期超過。
基金招聘說明書
持續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數不足100人,基金資產凈額不足5000萬元。
經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終止的。
(4)中國證監會因重要違規行為被勒令終止。
由于投資方向的變化,導致基金合拼、撤銷。
(6)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法律、法規或其它情形。
4.基金結算
當基金停止時,必須構成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結算結論應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