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伙法定代表人應由誰作被告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變更合伙法人代表應由誰作為被告?

【案件】
王某、胡某與林某合伙開了一家藥店,藥店。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法人代表
為林某。今年五月十五日,由于生意不景氣,合伙人三人簽署了“伙散店不散”協議。協議規定:如果林某在2008年6月15日前退還王某、胡某的合伙股權資產,可以自己接管藥店。 ,從那以后,王某、胡某不再與藥店有任何經濟關系;否則,如果林某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從2008年6月15日開始,到2008年6月30日,王某、胡某將按照林某的合伙股價減去5000元(平均虧損),支付給林某。林某不再是藥店的合作伙伴。在簽署協議之后,林某沒有履行。根據“伙散店不散”的協議,王某、胡某完成。支付給林某的合伙股票,可以到現在林某堅持不撤離藥店,也不幫助拆除藥店的工商登記法人代表等相關手續。2008年10月8日,王某、胡某按照“分店不分店”的協議起訴,要求確認“分店不分店”的協議合理;并責令被告協助原告更換工商登記法人代表。

【矛盾】
在審理此案時,對訴訟主體的意見不一致,有三個建議:
首先認為,需要將藥店作為被告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要求:第45條 "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以依規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合伙責任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作伙伴的訴訟行為,對所有合作伙伴都有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2007修訂)第四十九條。法人起訴其法人代表。其它組織起訴其關鍵負責人。一九九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訴法>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40條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人屬于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
個體戶
,在訴訟中,個人合伙企業或私營企業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戶、個人合伙企業或私營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也被視為單獨的訴訟主體。所以將藥店作為被告的主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以林某(自然人身份)為被告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法
》第45條(修訂) "合伙協議承諾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人: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理由發生。 ”。由于王某、胡某與林某三人一致簽署了一份“伙散店不散”的協議,實際上是這家藥店作為“法人”的生存選擇。第26條《企業法》(修訂)》 合作伙伴對于實施合伙事務有著相同的權利。《企業法》(修訂)第四條“合伙協議由所有合伙人按規定協商,以書面形式簽訂”。《企業法》(修訂)第五條“簽訂合伙協議,開設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我、公平、公平、誠實的信用原則。 ”。在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理由出現之前,“伙散店不散”的協議是所有合伙人的一致意見。表面上看,協議是不公平的,但“彼此”都同意簽署。因此,合伙、退出或解散是三個合伙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即使起訴處理,也與依法登記的戶名沒有法律利益關系。故林某(自然人身份)可單獨列入被告主體。
第3種觀點認為,需要將藥店和林某同時列入共同被告主體。原因如下:藥店是三個合作伙伴經營的合法主體,合作伙伴的變化、升級或減少必然涉及藥店對外經濟等相關事宜。因此,將藥店與林某作為共同被告主體,有利于此案一攬子問題的順利解決,從而減少訴累。
【管析】
小編同意第三個建議。原因是三個合伙人與藥店有著不可分割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藥店的設立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我國不能存在非法藥店。三人合伙經營的藥店存在事實,證明其經營合法。藥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即藥店負責人為藥店承擔“行政”和“行藥”的責任。在藥店合伙中,林某是自然人。如果他想把自然人列為被告,他只會處理退出伙伴關系的個人身份問題,很難解決藥店和林某的經濟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問題。法庭無形中導致了一家非法藥店的存在。因此,藥店和陳某是本案的共同訴訟主體。
根據《企業法》(修訂) 第51條 "合伙人退出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應根據退出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與退出合伙人結算,退回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出伙伴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扣除應當賠償的金額。”的規定, 依法結算是處理林某和其他合伙人的金錢問題,也是作為藥店負責人在“離職”時的審計,從而向自己、合伙人、藥店和社會解釋清楚。此外,藥店產生的所有業務都與所有合伙人的權益和風險有關,包括其他社會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如稅收等)。).法庭如此考慮,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