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對分公司申請變更的批復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登記機關對子公司申請變更的批準
對于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分別作出是否允許登記的確定:

(一)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公司登記現場提交申請受理的,應當當場確定準許登記。
(二)按郵寄方式提交申請受理的,應當自審理之日起15日內確定準許登記。

(三)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箱等形式提交申請的,應當在公司登記現場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確定準許登記;申請材料原件按郵寄方式提交的,準許登記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按照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機關自傳《
受理通知書
》自當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報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自傳《
受理通知書
》自當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報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申報材料必須核實的,應當自審理之日起15日內確定是否允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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