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工商變更登記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適用問題的復函(企業工商變更登記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適用問題的復函)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關于企業工商變更登記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可用問題復函
我國
環境保護
總局
環函〔2004〕95號
關于企業
工商變更登記
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可以使用問題復函
上海市環保局:
《關于企業工商變更登記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適用問題的請示》(上海環境保護法)〔2004〕52號)收悉。經過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
建設工程環境維護
根據有關規定,工程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工程項目的特點、規模、地址或采用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批。
關于工商企業變更登記后的環境管理問題,如果原公司在辦理工商登記后重新開設新企業,可視為工程項目,應當執行工程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司只是變更。
公司法人
、企業名稱、項目特點、規模、地址或采用生產工藝無重大變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需審批或重新審批。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執法 表述 復函
抄送:省、自治州、市環保局(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