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股東能變更嗎-(公司分立股東能變更嗎?)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公司的股東分立能改變嗎?
一、什么是公司分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公司分立是指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分為兩家以上的公司。
二、公司分立股東能改變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立時,公司股東可以變更,變更公司股東,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記錄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姓名、住所;
2、股東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在股東名冊中記載的股東,可以按照股東名冊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姓名;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備案或者工商變更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資產相應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并在報紙上公布。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務人就債務償還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會制定了類似于公司合作的公司分立方案。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了安排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位置、分立后的公司規章制度等相關問題外,還應妥善處理財產負債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大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屬于《公司法》規定的重大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會議決議的方式確定。
當股東大會決議根據計劃,特別是根據公司債務分攤協議,即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攤原公司債務協議。
為確保分立方案的順利實施,董事會應當同時執行分立方案。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部門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有關文件等。
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應當編制公司的財務和資產文件。
為妥善處置財產分割,應編制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董事會經股東大會授權后,負責實施。
4、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與公司的合作本質上需要與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則相同,即公司的分離應以政府批準為原則。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布
5、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債務人的保護程序主要包括分立通知、公告和程序:
分立決定作出后10日內,將分立決定通知債務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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