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是否應該出具公司變更登記核準表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公司工商變更審批表是否應當出示?
引言:
股票登記是指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受銷售公司委托,將其全部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登記。企業股權依法登記變更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應當出示?

企業工商變更
審批表?一般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局會簽發企業變更登記狀態審批表。在變更前后進行證明和驗證。
有關法律知識:
根據其目標和作用,股權登記可以將備案行為分為設權登記和聲稱登記。設權備案,是指不經備案就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事實。例如,企業的變更登記,如果沒有備案,企業的主體資格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與其他企業進行各種交易活動。歸檔賦予公司成為民事主體的權力。聲稱性備案是指法律關系的產生和存在不會受到備案行為的履行的影響,法律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存在,備案是否只會對善意的第三方是否可以主張權利產生影響。
關于公司股份在工商機關備案的特點,針對股權變更,其起效類似于物權變更的起效。股份轉讓需要辦理
工商變更登記
之后才產生權屬變動的效果。這是因為股東的股權是在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中產生的。從法律上講,通過備案獲得的權利一般是以備案的形式遷移的。因此,股權轉讓自然應以變更工商登記為要素。實際上,這是對物權變更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力的規定。
上述觀點將股權的特征比作物權。關于股權的特征,大家已經在前面的文章中討論過了,把股權的特征比作物權的理論還需要研究。這種說法認為股東的股權發生在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中,我國公司法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司的法律依據只承擔行政責任,并未否認股東的股權轉讓。因此,公司沒有對變更事項進行登記,不會影響股東股權的獲得。

本公司認為,工商機關對股權的備案僅僅是一種宣稱性的備案,只要投資者申購注資或股權,
股東名冊
描述投資者的情況,這樣投資者就可以將其股份視為公司。換言之,公司股東名冊對股東狀況的登記是設權備案,而工商機關所做的備案僅僅是宣稱性備案,具有公示效力。
如果股東的情況只記錄在公司的股東名單上,公司沒有到工商機關登記,股東的權利只能以工商登記為基礎,向公司認為無法抵抗主張權利的第三方。不難看出,工商登記是對股份狀況的宣傳,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方有權信任工商機關備案的股權狀況,并相應判斷。股權變更后,如果要在股東名冊上記述變更,但工商機關未能進行工商變更,善意的第三方可以根據工商登記文件對原股東的記錄要求其負責。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及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與第三人對抗。
假如你想了解更多關于工商變更登記的知識,網友推薦:
工商變更備案
變更工商(市場)申請表
工商變更備案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