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變更對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法定代表變更對保證合同效力的危害
案例簡介:2005年5月,沈某想開一家養殖廠,向信用社申請貸款。一家購物商場
法定代表者
魏某以商場的名義,以商場的一棟房子為沈某提供貸款擔保,并辦理了登記手續。當時魏某已經離職,正在與新法定代表人辦理交接手續。信用社向沈某發放了100萬元貸款。之后沈某無力償還貸款,信用社規定商場償還貸款,但商場新的法定代表人認為魏某正在簽約。
抵押擔保合同
此時已不再是商場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合同是魏某的個人行為,與商場無關,因而拒絕償還,從而引發糾紛。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確定質押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在這個案例中,雖然魏某正在簽署。
質押擔保
合同同時已經離職,但有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材料和商場的印章。對于商場外的善意第三人(即本案中的信用社)來說,這種證明材料足以說明魏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用社不負責檢查魏的身份是否屬實。其次,魏某辭職屬于商場內部事務,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魏某仍然是商場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商場加入。
民法關系
之中。商場的章程規定,如果以其固定資金質押,需要由董事會決議,可以認為魏某的行為屬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除了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過權限的合同外,超過權限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據《擔保法》41條的規定,商場與信用社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已合法登記。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借款合同對雙方都有合理的約束。目前沈某無法償還貸款,因此,根據《擔保法》第53條的規定,商場應當按照抵押擔保合同負責,向信用社償還貸款。